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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制造污染的就不是好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1:25 大洋网-广州日报

  川之林

  近日,广州市准备就降低养犬注册费、年审费问题向有关部门提请修订《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广州市有关部门也正在制订相关规定,禁止犬只进入大小公园、绿地。(《信息时报》11月30日)

  禁止犬只进入大小公园、绿地,这值得期待。我这样说,肯定会有人尤其是宠爱狗的人站出来反驳:养狗是我的权利,而且我有钱买狗,并有充足的时间在大小公园、绿地“遛狗”,你管得着吗?的确,笔者管不着。但是,我们总不能因为狗要活个痛快,就把人的环境也给破坏了吧?

  当一位母亲带着她的孩子出去散步,在公园或者在一个较为幽静的场所,遇到了一条“大型狗”,小孩害怕得连连退却,想想看,这位母亲将会产生什么想法?还有,当一些奔波劳累了一天的市民,到了傍晚好不容易有个机会出去溜达溜达,却遇到大狗、小狗群跳乱叫,这又怎不让人觉得烦躁?更让人气愤的是,当你一不留神就跌了一跤,翻身爬起一看,原来是踩到了狗们产下的“地雷”,这又如何能让人谅解狗主们随意遛狗的行为?

  一座城市或一个小区,少数几家这样“遛狗”的倒无所谓,问题是报道中提到,任意“遛狗”的人还挺多,给人们带来的麻烦还真不少。我以为,不管是注了册的狗也好,还是什么牌子都没有的狗也罢,只要在公共场合给人们带来了严重固体、气体、噪声污染的狗,就不是好狗。对于这样的狗的活动范围,政府有必要出台规定对其加以限制。

  此前,有关部门也对养狗户做过一些规定,要求养狗户为狗佩戴犬牌、束犬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看管;限养区内不得带狗进入(除为犬只检疫、免疫接种、诊疗的场所,以及道路、公园、广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但是,一些市民还是遛“裸狗”,并带着“裸狗”在禁区照入不误,这能怪谁呢?我以为,当人们的自觉性不足以约束自己的行为时,必须靠法律法规来强制执行。

  当然,《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出台,得有一个非常必要的前提:要为市民提供一个专门“遛狗”的场所。否则,如果不能确保人们“遛狗”的权利,再完美的法律法规也会遭受民意的抵触。另外,有市民提到,在打击“黑狗”的同时,最好能降低“狗牌”费用,并且为有牌的狗提供相应服务,把上牌的优越性体现出来,像香港一样,在一定地点为狗建一些小沙池,这样相信大家都愿意带狗去指定地点“上厕所”。我以为,市民的这些建议是好的,政府主管部门不妨酌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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