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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免费停车,财物被盗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01:35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肖蓓责任编辑 刘海阳

  近日,钱先生在饭店就餐时,不仅汽车车窗被砸,车内36800元财物也被盗。但酒店却以“停车免费”为由,拒绝赔偿消费者的全部损失。

  饭店免费停车,出了问题谁负责?对此,金山区消保委日前表示,消费者在酒店的
停车场内停车已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尽管是无偿的,酒店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财物在免费停车场被盗

  11月8日11时50分,消费者钱先生与几位朋友一起前往金山区某酒店就餐。由于该饭店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当时停车场已泊满了车。于是经酒店保安指引,钱先生将车停在了酒店停车场边上一处较为僻静的地方。

  13时10分,一行人就餐完准备离去,却发现车窗被砸坏,车内3个共装有36800元人民币的提包也被盗走。钱先生要求酒店赔偿损失,但是却被拒绝,于是投诉至金山区消保委。

  钱先生认为:免费停车作为酒店服务的延伸,应是酒店为招徕顾客而对自己设定的附随义务,酒店应承担保管义务。而现在酒店没有保全顾客的财产权,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给顾客赔偿损失。

  酒店称无保管财物义务

  而酒店负责人却认为:酒店的停车场是完全免费的,保安只是在现场维持秩序,并没有为顾客看车和保管财物的义务。再说,车里是否有当事人所说的被盗物品,现在很难证明。出于同情,酒店愿意为消费者修理车窗,并一次性给消费者补偿5000元。

  消保委:酒店应该担责

  那么,酒店提供免费停车,是否要对停车期间财物保管负责呢?金山区消保委认为:酒店在提供消费服务时,依法负有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保管是无偿的,如保管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去酒店消费,将车存在酒店的停车场内,双方之间实际上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尽管这种保管是无偿的,但保管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此酒店应对车内物品被盗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经多次调解酒店仍不肯退让,区消保委只得终止调解,建议消费者走其他途径

维权。在此,金山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年底聚餐高峰将至,由于免费停车发生争议责任较难确定,消费者在饭店停车时应切记:及时锁好车门,把钱财物品随身带走;如果必须将财物放置在后备箱中,应在开启前观察周围是否有闲逛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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