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回家等死”挑战公民社会经济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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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16:25 燕赵都市报 | |||||||||
“医药费超过两万,我只有回家等死。”一名乡镇机关干部,竟然喊出了如此可悲的言论。(《成都商报》12月11日) “回家等死”,一个悲怆的字眼,更是一个悲怆的行动和抉择。我不知道,在这个日益繁荣、日益文明的社会中,还有什么字眼比“回家等死”更能让人产生心灵的颤栗?当一个乡镇干部面对医疗费,无奈地说出“超过2万,我马上就走,回家等死……”的话语时,我
“回家等死”,是一个公民面对高额医疗费的无奈选择。而我们从中可以管窥什么呢?近来,和医疗费用有关的而与社会文明背道而驰的丑闻屡屡上演:把活人送到火葬场,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而放弃对亲人的治疗、父母因金钱抛弃亲生婴儿……当然还有那个余音未了的“天价医疗费用”事件。这一切的一切都在昭示着什么? 如此种种乱象,我们可以指责医生良知的贫乏和责任的缺席、医院逐利倾向的泛滥和道义精神的消解,但是现实告诉我们:不论是医生还是医院,都不是让公民做出“回家等死”这个悲痛抉择的根本原因。公民的生存权利不能依靠某个群体或者某个部门的良知。在笔者看来,“回家等死”揭示的是社会公正的严重失衡,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微弱。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积极的权利,公民享有社会经济权利意味着公民有权分享稀缺的社会资源或某些特定商品如医疗和教育。与民权和政治权利相比,社会经济权利结合了自由与能力两种属性,它使公民不仅具有做某事的自由,而且也具有了这样做的能力。“回家等死”现象的出现,实质上意味着公民选择治疗疾病能力的丧失,社会经济权利的微弱。 笔者看来,如果不从法律上确认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就无法缓解由市场导致的不平等,进而达到社会的公正,更无法消除让公民“回家等死”这种现象产生的土壤。 “回家等死”在说明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缺失的同时,必然要求国家对整体社会利益进行再分配,促使公民在地位、尊严和收入上的平等。就本则新闻来说,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医院的利益,并将由此产生的社会资源让弱势者享有,那么就无法避免“回家等死”现象的滋生。更重要的是,谁也无法预料下次“回家等死”的主角会在哪个公民身上上演! -朱四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