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腐败助虐的矿难不是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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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2:01 东方早报 | |||||||||
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矿难事故背后有腐败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事实也的确如此。日前,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公布了对大兴煤矿“8.7”矿难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然而,从法理上说,重大责任事故与腐败犯罪是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可是现实却
我国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这样表述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理上说,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是以合法生产为前提条件的,违反的是有关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既可以是有关管理人员造成,也可以是生产工人造成的。而事实上,矿难绝大多数是矿主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我们对矿主还附有了“黑心”这样一个定语。所谓“黑心”,就是不顾工人的死活,也就是故意犯罪,这显然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本义不相适应。 中央已经明令关闭小煤矿,原因在于小煤矿严重威胁着工人的生命安全。可是一些矿主有令不止,在一些黑心执法人员的放纵之下,使工人的生死存亡处于一种放任的间接故意状态,已超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本来意义,应该按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治罪,适用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唐光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