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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动物权与人权相互促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01:50 新京报

  前不久,《新京报》刊登杭程文章《动物权不应压倒人权》(下称杭文)。这题目未免有误导之嫌。实际情形是,复旦大学在职研究生张某,在数月时间里残害虐待数十只猫,然后再无情抛弃-们,置之于死地。他既没有被判罪,也没有受到任何校规惩处,只受到社会大众和网友的谴责,就成了动物权压倒人权了?

  固然,在张某虐猫事件发生后,有些网友由于愤怒有过激之言,甚或发邮件希望国
外大学不要录取张某。但那只是他们一己的意见而已。张某当然也有权去留学,只要有大学接受他。这些做法既不是所谓动物权要求的,也不是动物权的内涵所在。

  杭文却把这些事情硬安到动物权上,并进而把动物权与人权对立起来。这是偏颇的。动物权的概念是随着最近几十年人类权利观念扩展而出现的,是一个非常复杂新颖并且非常开放的议题。它的含义在于尊重动物的内在价值,而不仅仅是把动物看作工具。这恰恰是从人权的哲学论证推导出来的:人因为拥有天赋价值因而拥有权利。人本身是目的,不是工具。依据动物(特别是哺乳动物)所具有的与人类似的内在价值,动物也有权获得尊重的对待。-们至少拥有不受虐待的权利。可以说,动物权与人权是相互促进的,而不是矛盾的。

  类似张某的行为,在很多国家不仅有违基本道德和社会良俗,也有违法律,会被定罪。但按照杭文的说法,张某的残忍行为不过“触犯了社会公众里一些群体的价值取向”。那意思是说,这种残忍行径不违反中国社会的基本道德和价值取向,只违反一部分人的价值取向。的确,张某戳瞎猫眼、打伤打死多只猫在这里没有法律可以触犯,也不违反杭文作者和持有类似看法的人的价值取向。但是,这种行为真的不违反中国公众的价值取向?

  在中国,也有一些妇孺皆知的反对伤生害物的基本道理和价值取向。这不只是某些群体和个别人的利益所在,而是一个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这一点在三年前刘海洋案件中已经可以看出来了。社会大众是反对随意残害动物的,民意不会鼓励伤害生命。这在世界各国都是一样的道理吧。人们恐怕找不出哪国人民愿意看到稍不顺心就残害动物的人,或者认为这样的事情只是违反了部分人的价值取向。可杭文却暗示中国公众不具有爱护动物关心生命的普遍价值观。这种说法既不尊重也不理解中国的

传统文化和公众道德。

  人道主义者史怀哲认为,中国伦理的伟大在于它天然地、并在行动上同情动物。他说,“伦理不仅与人,而且与动物有关。动物与我们一样渴求幸福,畏惧痛苦和死亡。”达尔文认为,人与动物之间的相似性,不仅仅只是身体结构上的,动物在社会、智能和道德生活上都与人类非常相似。他在《物种起源》一书中写道:“人与高等哺乳动物间在智能上没有根本的差异”,因而“对动物的人道是人类所继承的最高贵美德”。他说,只有当我们把关怀“延伸到所有有感知力的生命”,我们的道德才可提升到最高层次。杭文也主张“人诗意地栖居于大地之上”,然而,如果人对虐待动物的事情麻木不仁、甚至把一己之乐建立在动物的痛苦之上,如何能够“诗意地栖居于大地之上”?

  其实,有没有动物权和人权这些名词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建立一个符合人性、尊重生命的

和谐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人的生命得到尊重,动物的生命也受到爱护。人不会无故伤害动物生命,也不会对他人的痛苦漠然处之。如何建立既富有人道主义精神、也爱护动物和自然的社会,恰恰是值得公众思考的问题。

  □北鸣(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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