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怎能充当“二道贩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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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14:46 信息时报 | |||||||||
魏文彪 卫生部26日发布了安徽宿州“眼球事件”的通报。卫生部强调,所有公立医院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必须进行自查自纠,严禁科室承包、出租科室以及各种名目的营利性合作项目(中新网1月26日)。
医院为追逐经济利益对外出租科室,这种现象并非仅在宿州市立医院存在,在有些地方甚至还较为普遍。但这种“二道贩子”的做法显然是有违医疗卫生部门的职责。 医院出租科室首先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一方面,患者到某医院就医,肯定是希望接受该医院医务人员的服务,而且他们也自认为接受的便是该家医院医务人员的服务。另一方面,医院出租有关科室后,不可能会将实情告知患者,反而会千方百计营造确是本院职工在坐诊的假象,这样的行为事实上就构成一种蒙骗。 其次,医院出租科室也是违反合同行为。患者到某医院就医,尽管没有书面签约,但已与该医院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其中自然也就包括该院医生是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约定。所以,医院通过出租科室“狸猫换太子”,实际已经违反了与前来就医患者的合同。 再次,医院出租科室还可能造成医疗费用虚高。医院科室承包者本就是为利而来,他们还要向医院方面缴纳不菲的所谓“承包费”或“管理费”。收入与患者支出直接关联,加之承包是短期行为,所以他们肯定会牺牲患者利益以求自身利润最大化。 更为重要的是,医院出租科室行为无法保障治疗质量,对患者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威胁。承包医院科室的一般都是没有医疗资质与从医资格的机构与人员———如果具备、具有必要资质与资格,他们也就用不着通过正规医院“借壳还魂”了———因而“稍有不慎”就可能对患者造成正规治疗或可避免的不必要伤害。 此外,医院出租科室还会造成医疗责任的泛化。承包者与医院签定的合同中或许存在有关医疗事故责任的条款,但这种约定没有法律约束力,因为承包行为本就无效,因而其中的责任条款更是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容易造成事故发生后承包双方之间的扯皮。而医疗事故责任不明确,必然影响到责任对行医者所能起到的约束作用,这就必然会致患者于极其危险境地。此外,事故责任的泛化为患者生命健康受损后的维权制造了障碍,不利于他们顺利地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并尽快依法得到赔偿。 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伤害通常具有不可逆转性,所以,医疗服务绝对不能被视作为一般的商品买卖,绝对不能任由承包、出租科室这样的放弃保障公众健康天职的现象出现。这就需要将医疗机构及医务行为纳入全方位的密切监管当中,通过完善法规与制度确保监管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