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一舟
受广泛关注的“女处级干部延迟退休”条款终未能进入人大立法程序。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修订后的草案中,“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实现男女平等”条款被删除。(5月5日《新京报》)
“女处级干部延迟退休”条款的赞成者们有保障女性权利的心态支撑,认为女处级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是女性社会精英,延迟5年时间退休等于多为社会做贡献,既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充分配置,又有助于推动实现更充分的男女平等。这些“逻辑”不能说是错的,但却是错位和狭隘的。
男性与女性之间存在着天然的性别差异,女性在心理和生理的多个层面与男性相比,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故而,无论是社会伦理道德,还是社会法则,才对女性权利进行了有形和无形的双重保护。承认这种性别差异,对妇女权利进行“追加保障”,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男女平等。而这,正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则的立法主旨所在。在现代文明的视野下,妇女拥有与男性一样平等的各项社会性权利,法律之所以规定男女非同龄退休,正是考虑到女性的生理原因,体现了法律和权利保障的人性化。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人性化应该前进而非后退,删除“女处级干部延迟退休”条款实为必然之结果。
更重要的是,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在退休制度上自然也是如此。或者说,法律和制度适用的对象是所有妇女群体,而非某一特殊群体。从公平的角度看,仅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对其他女性劳动者有失公平;而从制度伦理的层面看,工作年限与级别、职称挂钩,本身就是制度设计的偏移,绝不可取。所以,我要说,北京市此番删除的不是“女处级干部延迟退休”条款,而是“女处级干部的特殊退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