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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不能让邓玉娇一直被精神鉴定下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9日09:44  新京报

  作者:沈彬

  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丧命娱乐城案”经媒体报道后,一时成为全国各大网站热议的话题。案发以后,嫌疑人邓玉娇被巴东警方“安排到恩施州优抚医院观察”。(5月18日《恩施晚报》)

  官员命丧娱乐城女服务员刀下,此事引发舆论关注,焦点聚集在邓贵大是否涉嫌强奸,是否涉及腐败行为,邓玉娇的杀人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但警方却给出了出人意料的“第三条道路”———邓玉娇已被“安排”到精神病医院做鉴定。

  据巴东警方给出的案件通报,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即在5月18日之前,警方就必须提请检察院批捕。按规定,只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才可以延长至30日,邓的杀人案显然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有“超期羁押”之嫌。 

  当然,巴东公安可以给出“合法”理由———拘留邓时,发现其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所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鉴定”。按《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所以没有“超期羁押”。但据恩施当地媒体报道,截至16日恩施州优抚医院方面还在称:警方“并未完善”委托医院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相关手续,所以至今都没有进行司法鉴定。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机关只有得到明确的委托,才能受理鉴定。所以案子就卡在那里。这让人担心漫长的鉴定过程会耗去舆论的激情,案子被“冷处理”。

  一般而言,“忧郁症”不会严重到“完全丧失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行为人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从案发后邓主动投案等情况看也可印证。院方却对邓进行严格的“约束性保护”———手脚被捆在床上,强制输液,这种行为是否必要?

  应当说,警方对本案的信息公开还是相当严谨的,比如在通报中反复强调这只是“初步认定”,“最终由法院来判定”。这表明警方对于媒体监督、网络监督的认同,对自身执法行为的慎重,希望做到程序公正,令人信服。

  但是,舆论对本案的关注之处在于,司法机关能不能公正办案,所以不能让邓玉娇一直“鉴定”下去,得给个令人接受的说法,而案子的实体部分———邓是否正当防卫,是否犯罪还没有开审呢。

  □沈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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