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永璟
邓玉娇的问题,最近一直在关注。早就预测到是差不多目前这个审判结果,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现在宣判了,坊间叫好声不绝于耳。我这里不再谈审判结果,具体是否行为过当,我没有出现在现场,也不是法理专家,所以无从考究。我所更加关注的,是该事件背后所表现的社会进步及其对经济体制演变的促进作用。
我们的社会在进步,不光光是我们的生活水准在提高,而且还表现在人们给予社会公正以及弱势群体更多的关爱。在邓玉娇案件之前,我还从没有见过各界群众对一件普通的自卫杀人案件给予如此高的关注度,而且几乎是异口同声得表示支持邓玉娇小妹妹的做法。对此,我给出一些浅陋之见,主要涉及到社会契约的广泛应用性。
社会契约的广泛应用性,这一点可以用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之说来解释。“无知之幕” 实际上是罗尔斯在论证其“两个正义原则”时所做的一个前提假设,具体指人们在参与决定制度安排时被一重厚厚的幕布给遮掩住了,其不知道有关他个人及其社会的任何特殊事实,将所有能够影响其公正选择的功利性信息都给过滤掉了。这些信息包括:每个人的阶级地位或社会地位;每个人关于善的观念、合理生活计划的细节、心理特征等;每个人存在于其中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状况,以及这个社会所能达到的文明程度和文化水平等。这样一种人人都无知,因而人人都无偏见的状态,罗尔斯将它成为“原初境况”(original position)。有了这样一个前提假设,罗尔斯推导出了公正(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的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它们适用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实现最弱势群体的利益最大化。
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那个最小受惠者,成为最可怜的弱势群体。这里所说的弱势、强势,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邓玉娇这样的孩子,可能是整个社会绝对最弱势的群体了,她所遇到的强势群体也只不过是普通的乡镇干部。而邓贵大等人,我们可以称之为强势群体吗?只能说是相对强势,相对邓玉娇而言。我们很多人的教育背景和经济条件可能比邓玉娇妹妹更加优越,但这不等于我们就不会成为相对弱势群体。没有一个人可以在任何方面都成为社会最强者,这样的 “超人”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都有成为相对弱势群体的可能。哪怕你在经济收入很高,那么你在财富是相对强势群体,但是如果你周围住的都是强盗,你就得整天担心绑架讹索,所以在安全方面就是相对弱势群体。大家这么关心邓玉娇案件,我想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家都有自己是否会相对弱势群体的自我防范意识。
什么时侯,什么情况下,你或者我会成为相对弱势群体,受到相对强势群体的打压? 这往往是无法事先预料到的。我们能做的,就是早早指定一个社会契约,并使之具备广泛应用型。当一个相对弱势群体受到打压的时侯,就有一个事先约定的社会契约在约束相对强势群体。 当这种社会契约成为一种惯例,而且有一个公正的法律裁决体系,那么很多弱势利益和社会公正就能得到充分的保证。
弱势与强势的关系,不光表现在刑事案件中,更会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特别是经济利益。当个人资产得不到有效保护,那么资产所有者当然会以弱者的姿态采取自我保护。消费者会减少储蓄,私营业主会减少投资,总之大家都倾向于“今朝有酒今朝醉”。而我们知道,一个缺乏足够投资,足够创新的市场经济,是无法长期稳定发展的。
中国正在构建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其核心成分就是一个公正的法律裁决体系。如果我们构建的方向是英美普通法体系(common law),那么就是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为基准。当我们有了邓玉娇案件做为一个著名的先例,相信未来很多的弱势群体自我防卫的案件都会受到相似的处理。我们更加希望,每个人,每个群体在自己碰巧成为某个方面的强势群体的时侯,要多考虑“无知之幕”背后的社会契约性,因为大家都有成为弱势群体的潜在可能性。
张永璟, 现任教于美国瓦萨(Vassar)学院
作者声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