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两江书生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对关心邓玉娇的网民来说,的确可喜,从几大商业网站数千条新闻留言就可以看出,大家庆幸由于公众舆论尤其网络舆论的介入对邓案的影响。
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我们姑且不谈司法独立性受到影响的问题,单从这个案子的自由裁量空间就大的让人瞠目结舌,从可能的死刑到免除处罚,案件几乎是来了方向性的大逆转。
从前期的许霆案、华南虎案、以及现在的湖北邓玉娇案,我们似乎可以得出结论,凡是大众关注的案子尤其是网民关注的案子,最后似乎都以民意为念,换来网民的狂欢。
在公权力与民意的博弈中我们看不到一个权威的独立的价值判决,即使这几个案子都百分百的判断正确。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07年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会议上强调:“越是重大的案件,越是社会关注的案件,越是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越是需要慎重。 既不能法外开恩,也不能因为有社会舆论压力就人为拔高……
而此后最高法的调子成了--最后的判决将是“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个社会效果是民意吗,是社会各界的议论吗?
法理上的迥异带来现实的紊乱,一个小小的民事案子一旦涉官涉警,那必然就麻烦了。我们的公众和网民在这些案件中,始终怀着一种巨大的热情,要与司法不公、司法误判作斗争,但是在付出巨大的代价后,也就几个个案浮出水面。想想,我们付出了多大的治理代价,仅仅新闻记者的关注就耗去了我们多少社会资源啊,如果法律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如果司法独立性不够,也许一个邓玉娇活过来了,但是更多的当事人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实在是不敢推想。
邓案已经结案,皆大欢喜,但是留给中国司法体系的将是值得深思的,如果没有司法的独立,没有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这样的“自由裁量空间”就还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