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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东飞:在甲型流感防控中做负责任的公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6日07:46  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周东飞

  我省第6例甲流患者刘某,从英国甲流疫区回来后,社交活动频繁,成为我省第8、9例甲流患者感染的“传染源”。一时间,该名患者的行为是否要追究责任,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07版)

  一般情况下,病情作为身体状况的一部分,是一件不方便公之于众的“私事”,法律也将公民的疾病列为受保护的隐私之一,不得随意刺探和泄露。但是,突发传染病疫情超越了个人界限而具备了公共性特征,它不仅关乎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影响他人甚至全社会的生命健康。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不得以病情的隐私性为理由,拒绝履行防控传染性疾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当然,在正常履行社会义务的同时,公民的隐私权仍将得到完善的保护,比如不得公布患者的个人信息以免其受到歧视等。

  在患者刘某之前,其他地区已经有过类似的案例。北京第14例甲流患者何某,因未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未按要求自我居家观察,发病后导致88人被隔离。公众戏称其“何逛逛”,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罚。广州第2例甲流患者李某同样无视社会责任,频频进出公共场所,被网友冠名为“李染染”。我省患者刘某明知自己从疫区返回,不仅回家后未执行有关部门居家观察七日的要求,而且在20日凌晨已经出现咳嗽症状的情况下,仍旧毫无顾忌地约见朋友、娱乐就餐、入住酒店、逛街购物,最终导致传染2名患者、众多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后果。

  对于类似的“甲流逛逛”到底是该严格追究责任还是给予足够宽容,一度存在争议。实际上,做到不枉不纵的最好办法是依法行事,而法律也并不缺乏相关的规定。按照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突发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因拒绝检疫、隔离、治疗等措施而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后果的,将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甲流患者拒绝隔离治疗的将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单位和个人因将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照这些法律条文,该不该追责以及追究怎样的责任应无悬疑。北京“何逛逛”的行政处罚,即依法行事的结果。

  在上述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之外,任何公民都还承担着相应的道德义务。如果说,甲流疫情发生的初期,患者因为不知情、非故意的行为而导致疫情发生扩散危险,那么人们还是能够宽容对待的。但是,既然甲流防控已有时日,政府部门的宣传已经相当深入,又有“何逛逛”、“李染染”等恶例在前,若患者仍罔顾公众利益自行其是,就不是一个无心之失可以解释和推托的,势必也无非轻易获得公众的理解和原谅。广州“李染染”尽管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但他不负责任的行为显然没能够逃脱道德的挞伐。

  在甲流防控中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是对自己负责,对周围人群负责,也是对整个社会负责。这种负责,体现于健康时对健康的珍惜,讲究个人卫生,尽量远离人群聚集之地。这种负责,体现于一旦出现疑似症状应及时就诊,主动报告,打消侥幸心理,更不应“带病”进出公共场所。甲流可防可控可治,多一份公民责任,就少一份疫情扩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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