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余恨
“6·30”车祸之后,南京交管部门发起了严处酒后驾车百日专项整治行动,行动第一天就“大有斩获”,可见酒后驾车现象之严重。
这么惨烈的事故之后,开展专项整治是符合民意期待的,但“百日行动”总有结束的一天,相比较而言,对违法驾驶的日常管理更重要,在这方面,交管部门的管理理念需要有一个大的提升。从2006年8月到2009年4月,肇事司机张明宝共有80次违法驾驶记录,粗略统计一下,其中超速就达到了39起,此外还有不少次闯红灯。当然,我们知道,处理这些违法驾驶记录,仅仅是罚款了事。但3年不到超速就有39起,可见,张明宝是一个危险的驾驶者,如果警方注意到这一点,并且有意识地对其进行预警,可能就不会发生今天这样的惨剧了。然而,没有。这是令人遗憾的事情。
我们注意到,全国各地在严打“醉酒驾车”的专项行动中,无不高调有力。但相比较应急处理的效率,在常效管理机制方面,犹有不足。专项行动一旦结束,立马回潮。这说明,整治酒后驾车需要更强有力的手段。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杜绝酒后驾车靠罚能成吗?
严厉处罚,特别是高额罚款,确乎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简单以罚代管的结果,很可能激起司机的逆反,同时也降低了罚款处罚的正义性效果。可以说,以罚代管,过度的处罚并不能治本,交管部门应该思考,在处罚酒后驾车上,罚款是不是不应该再作为主流手段,“暂扣驾照”等司机们更怕的手段是否应该多用一些?
我以为,这起惨剧,对广大驾车者是一个震慑,对警方也是一个提醒。事后的追惩,哪怕再严厉,也无法挽回那些逝去的生命,就算张明宝被判重刑,也于事无补。警方应从中能够吸取一些教训,加强日常的管理,防患于未然,甚至可以动员社会力量,进行全方位整治。比如,通过抄告有关单位,将违章记录载入诚信系统,加大交通违法的成本等。更主要的是,交警不仅是管理者,还应当是服务者,在违法驾驶记录中,发现问题苗头,就应该及时介入,与违法驾车者展开沟通,及时预警。如此一来,恐怕许多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上面所言,只是一个小小的建议而已。
(作者系南京政治学院新闻传播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