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檀
近期舆论焦点是上海倒塌房事件。与某房地产开发商近期被点名事件,两个事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如何补偿受到损害的消费者。
有龙头开发商在2008年实行的强硬降价政策还在小范围内遭到点名批评。7月2日,在一场名为“金融危机下浦东房地产纠纷和对策”的专题研讨会上,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院长丁寿兴指出,2004年到2008年间,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从2004年的4851件上升到2008年的8088件,涉及房地产的集团诉讼约占该院群体性纠纷总数的75.8%。
开发商有权带头降价,购房者却难于捍卫自身利益。以上海的某小区为例,发展商将售价从最高的每平米18000元人民币下调至14000元,在促销中降至12000元,购房者千辛万苦购得的一套房,十几天就缩水十几万真金白银。在这轮博弈中,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双输,房地产商信用受损,业主没有得到物质补偿。
更惨的是新近倒塌的“莲花河畔景苑”的业主,他们不仅要承受房屋倒塌的痛苦,还必须继续履行向银行还贷的义务。银行振振有辞地说,房屋倒塌不影响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协议,合同继续有效。更甚的是,有“专家”提出,如果所购房作为抵押品不存在,购房者需要提供别的抵押品,追索购房者的其他财产,购房者损失加倍。
房贷险无法依靠,即使是少数参加保险的购房者,除了“火灾、爆炸;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地面突然塌陷”等不可抗力外,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保天灾不保人祸。而在自然灾害多发区域,保险不保自然灾害,经过汶川地震、经过上海倒塌楼房,保险业的软肋大曝光,我国建筑质量是老大难问题,保险公司对此绕道而行,房地产安全与质量问题的受害者基本上得不到保险公司的商业救济。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倒塌楼房涉及的银行,提出的依据都是合同法。开发商在拒绝退房时表示,“由于没有法律、合同依据的补偿、退房要求,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本着契约原则办事,不可能接受合同范围之外的要求,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同样,面对倒塌楼房的受害者,银行也振振有辞地说,他们没有豁免购房者房贷的法律义务。
到底应该由谁承担消费者的赔偿义务?法律救济无疑是最后的途径。为了经济发展,在制订合同法过程中过分维护企业的权益,刻意忽视消费者的权益,才是问题的症结,也是我国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的关键。消费者找不到保护自己权益的利器。
设想一下,如果在合同之中约定,出现类似倒塌楼房的情况,能够豁免消费者的义务,开发商与质量监管部门必须加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同时必须承担消费者的精神损失费,还有哪家开发商敢无视消费者的权益,还有哪个产品监管部门敢伸手要钱大盖公章?这是提前把关的含义:不是多盖公章,而是建立公平的法律体系,进行严格执法。
房地产对消费者不公最典型的例子是,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质量责任问题作了划分,规定由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且验收合格后,工程即可交付使用。开发商自建自验,实在是咄咄怪事。此类显失公平的法规规章,迟迟不能更改,无怪乎消费者权益屡受侵害。事实上,政府发证机关发证之后,就意味着对质量的认可,理应对房屋安全、质量负责,绝对不能将责任推给开发商了事。
另一个保护购房者权益的可行办法是,在开发商回笼的预售款中,有必要建立业主保障的保证金,由第三方存管,直至工程验收合格,安全移交到购房者手中。以资金为房产安全和质量背书,是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弱势一方的最佳途径。如此也能避免预售房款催生的房地产资金杠杆,降低房地产市场的热度。
房地产市场化十年,迄今为止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消费者保护制度,难道以后出现的所有案例都要由政府、开发商个别处理?
(作者系每日经济新闻首席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