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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之:必须打破专业鉴定机构的合法说谎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07:30  燕赵都市报

  作者:隐之

  论及当下最不受节制、最能为所欲为的权力,或要属某些专业鉴定调查机构的“鉴定权”、“结论权”了。如若不信,请看几例:

  一是河南新密的张海超,为证明自己得了职业病尘肺,毅然去医院拉开了胸膛;一是黑龙江嫩江的代力,为证明自己的妹妹并非死于氨基比林咖啡因中毒,在县公安局当众服下了96片同样的药片,而且拒绝了一切的有效治疗。

  这两桩悲情之举有着同样的原因,即对鉴定结果不服,却又无力抗争不得不如此。

  从目前情况看,这两人的决绝举动,已经各自基本上证明了此前鉴定结果的谬误。但即便如此,即便他们的举动引起了巨大的轰动,那些曾给出鉴定结论的医学专家,不仅不用担责,甚至连道歉都不曾表达一声。

  还有,在建筑领域最近发生了两件很轰动的事:一是上海一座在建的13层高楼倒了;二是津晋高速公路上一座使用不到5年的匝道桥塌了。这两起事件之所以轰动,既因为其本身的匪夷所思,更因为事后的“调查结论”:对倒楼,官方给出的结论是“压力差”;对塌桥,有关方面发布的原因则是“五辆货车超载”。

  从舆论反应看,无数人对这样的结论感到了一种侮辱感,因为这也太不符合常识了。所以,在公众看来,与大楼和匝道桥一起倒塌的,是相关鉴定调查机构的公信力。

  但是,即便受到了广泛质疑,鉴定调查结论却仍然可以左右事故的处理,给出结论的鉴定机构和专家们的“权威”和地位,也不曾被撼动分毫。对于那些专业鉴定机构和专家们来说,无论对一件事情给出了怎样离谱的结论,无论遭到了多么强烈的质疑,都是可以置之不理的。而如果一个机构或一个人的话可以影响事件的进程,而其却又可以对这样的话免责,连质疑都不用回应,显然,便相当于其已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合法说谎权”。

  事实上,很多案例已经表明,在一些专业鉴定的领域,“合法说谎权”确实早已经形成,一些掌握着鉴定权、结论权的专家,用这种“权力”大肆寻租,歪曲事实,混淆是非,形成了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但他们本人却并没有付出什么代价。《南方周末》关于上述代力“以身试药”案件的报道最后,便列举了近年来的不少例子。

  这种现象的多发,证明了相关制度的滞后乃至扭曲。所谓“扭曲”,即指某些鉴定机构的设置本身,就是为了息事宁人或“工作方便”,所以有意不让其具备独立性,就如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与医院同样归属于卫生部门管理。

  在制度建设滞后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仍应该利用现有合法途径,与那些给出明显不合理结论的机构和专家们较较真。以“开胸验肺”事件为例,工会方面或当地政府,应该组织相关人员对该职业病防治所的专家进行公开质询,看他们究竟如何自圆其说;如果不能,就应该对他们进行起诉,谋求司法介入。除了要调查张海超工作过的企业与该所专家们之间有无勾搭猫腻外,还应该调查该所此前所做的鉴定是否也有“误诊”。

  这在法律上应无障碍。如果在事故鉴定结论上替责任人遮掩,担责理所当然,所以这对于那些鉴定专家来说,并不是“因言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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