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汤劲松
“杭州飙车案”一审结束,肇事者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于这个判决,关注此案的民众多少有些惊讶,而原告谭卓的父亲则表示“很愤怒”。(相关新闻见昨日本报10版)
平心而论,自从“七十码”这个粗糙结论横空出世以来,这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就已升级为公共事件。众目睽睽之下,当地法院必定会慎之又慎。所以,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该案审判长立马坐在新闻发布会的桌前,用法律依据证明“3年刑期”的恰当性,这种直面舆论质疑的态度,值得嘉许。不过,正是这些法律依据,凸显出与“斑马线安全”有关的法治之疏。
毫无疑问,这起案件的最大民意指向,是对肇事者在闹市“飙车”形成惨烈后果的后怕与愤怒。即,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胡斌定罪。从他的行为来看,“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和在斑马线上并未减速的情形,这些明显的主观故意性动作,已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那么,过分强调法律条文中“无主观故意”和“没有放任事故的发生”,是对法律条文保护相对弱者的公正性的伤害。更何况,“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的范畴,据此才可判3年以上徒刑的条款,则明显是对人类生命的亵渎,同时也印证了之前公众对胡斌父母先行赔偿谭卓父母113万的隐忧。
其实,行走在斑马线上的人们,面对呼啸而来的机器,从法律条款层面看,受到的保护比谭卓强不了多少。因为只有2007年的《交通安全法》第47条里有“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对违令者的处罚,也只有如江苏省规定“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马路,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地方法规。除此之外,再无其它。也就是说,公众在斑马线上受的保护,只能依靠50元罚款形成的倒逼作用。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在本月,兰州老人还曾拿起砖头发泄“斑马线之怒”,这也表明,连“50元罚款”的公力救济都在事实上缺失了。
还有一个相似的情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法规如此的轻拿轻放,对应的却是如南京司机醉酒驾驶一案五命的惨烈。就在醉酒驾驶是否应该入罪的持久讨论之中,斑马线上的冤魂名单,正在令人沉痛地开列下去。
并不是怀疑法治的正确性和必要性。相反,对杭州法官顶住舆论压力依法办案应持以敬意,只有对法治的渴求者,才会对法治环节的完美性进行追求。只是,斑马线上出现的生命之重与法治之轻的对比,令人无法释怀。“斑马线”本来是法律条款对公民安全的承诺,当一个个公民倒在名义上受法律保护的斑马线上时,我们是否应从具有标本意义的惨烈案件中,反思一下法治之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