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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宁:杭州飙车案判决离正义还有距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2日07:55  东方早报

  作者:鲁宁 

  本周一下午,杭州飙车案的被告人胡斌,被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害人家属对一审判决表示“太不公平我不服”,但有113万元赔偿款已执行到位在前,一审判决被推翻的可能性已经不大。

  被告人的母亲“哭称不满”,被告人的父亲则称“我们认命”。被告母亲的“不满”,似乎更多属于特定情景下的“条件反射”;被告人父亲的“我们认命”应该是被告人家属对一审判决的基本态度。

  社会舆论普遍认为此案一审判决太轻,但得出“轻判”感觉的主要依据,大抵情感多于法制。同时也看得出,舆论对此案判决结果的关注度,已明显不及此案发生当时。

  悲剧发生于5月上旬,重新回头考量当时的社会情绪,此案从发生的那一刻起,经由网络迅即传播、放大,就不再是一个单纯的交通肇事案,而是与社会转型相关联、威胁公共安全的恶性社会事件,至少,普遍的民意是如此解读的。

  因杭州交警极为不妥的“七十码”迅速演变为“欺实马”,此案的“社会恶性”成几何级数般放大,终于杭州市市长出来表态。未几,杭州市委书记再作跟进表态。事已至此,此案既属恶性社会事件,又演变为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政治事件”。

  如果以上分析言之成理,那么在杭州市长和市委书记相继对社会作出“决不枉法”的承诺之后,从中国式的办事逻辑出发,从杭州警方、检方到一审法院,断不敢再玩“欺实马”之类猫腻。

  如是,警方立案侦查,检方审查批捕并确定起诉罪名,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审理,每道程序、每个环节均当规规矩矩进行。须知,“中国国情”很多时候不讲“认真”,但“认真”起来,又比任何国家更“认真”。

  根据该案一审审判长提供的说明,胡斌的犯罪行为的确够不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至于交通肇事罪名下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一说,似乎也很难得到法条的刚性支持。由是,依据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一审法院对胡斌的量刑已顶到了“天花板”。

  被害人家属及社会舆论对此案一审判决量刑幅度的质疑,既情有可原,也势所必然。情有可原在于将心比心,势所必然在于交通肇事罪作为一项“老罪种”,其当年所设定最高量刑幅度的社会背景(包括民众的心理背景),到今天已发生了深刻变化。

  从情感出发,早报评论员也觉得一审判决量刑太轻。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判决,3年有期徒刑已系一审法院对胡斌的最高刑罚。情理只能服从法理——就胡斌一案的判决,法理如何服众,关键在于如何破解普遍交通肇事罪量刑过轻的司法困惑和社会困惑,这需要立法机关抓紧修法作根本性解决,在此之前,最高法当就交通肇事罪具体法条应用作出新的补充司法解释。

  毋庸讳言,113万元的赔偿客观上减轻了法律对胡斌的刑罚,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花钱买刑”的不义,在现实“国情”下,更易让人得出司法腐败的结论。事实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的出现,在世界范围内属司法进步的必然现象。在中国,这项制度在改革开放后,才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运用。现实中,这项制度被滥用的司法腐败并非个别现象。但具体到对胡斌的刑罚,至少在眼下,没有证据证明一审判决存在明显枉法行为。

  胡斌案一审判决的新闻发布与众不同。与一审判决的消息同步,新华社同时发布《胡斌为何判3年》的“司法解释”——新闻解析。为何不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算不算“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胡斌“有自首情节吗”?以上三大疑问正是舆论质疑的焦点所在,照说该由民间来提出,现在新华社让本案主审法官提前告知社会各界——媒体与司法配合如此默契,原因不外乎尽量避免此案造成的负面影响再次放大,那样不利于社会稳定。

  通过以上综合分析和梳理主导本案判决的各种法内法外的关联因素,杭州飙车案的一审判决要推倒重来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但胡斌案留给社会的教训以及刑法相关法条的修订等等,仍然值得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工作者深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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