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长平
从判决书看,杭州飙车案的一审判决不算敷衍。尤其值得称道的是,法官们并没有把领导批示的“以铁的手腕从严从快”简单化处理。但是,此判决也并没有让公众释怀,舆论仍普遍感到不安。
公众舆论的确有很多非理性的东西,但是如果你撇开漂浮在舆论表面的泡沫,你会发现每一种持久不衰的公众情绪背后,都有它自身的理性在支撑。在此案中,公众情绪并非一片盲目,贯穿始终的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飙车。而精心撰写的一审判决书,却未能对这个问题给予足够的回应。
此案发生后,飙车立即成为焦点。从法律角度看,后来的“富二代”、“上进青年”等等都属于无关本案的煽情之作,尽管颇具讽刺性地,它们事实上对让案件回归法律起到了推进作用。回归法律之后,公众显然期待飙车成为重点。
在城市道路上飙车,意味着驾驶者以玩耍为目的,把所有的路人都置于危险境地。这是让人想起来就心惊胆战的事。飙车在杭州不是新问题,早在2006年有关部门就出过规定予以禁止,市领导也不是头一次批示严查重处。这一次,胡斌成为一个典型。他的脸上被刻上了两个词,感性上是“富二代”,理性上是“飙车”。
这就是为什么“70码”会迅速变成“欺实马”,因为车速的认定是飙车与否的关键。后来车速被鉴定为每小时84.1-101.2公里之间,虽然死者家属和公众都还存有疑惑,但这也能证实飙车事实的存在。警方另一个点燃公众情绪的事情是,认为“飙车”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从判决书看,警方和法院的用语是一致的,但是完全不了解公众关心的焦点,所以这个回答显得极为草率。
问题在于,飙车在公众心目中是一个明确的事实,但它的确不是一个法律用语。这就是判决书让公众感到失望的地方。在判决书上,法官并非王顾左右而言他,对这个焦点的回应是:“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尽管如此,人们还是看不出,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和飙车犯罪的区别何在。很多人都认为,此案适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过我相信,在法官那里,问题变成了:如果那样的话,飙车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区别何在?
法官计较的是法律条文,而公众计较的是法律所能给予的公正和安全。这中间的差异,在此案中显然不是情和理的摩擦,而是对立法提出了挑战。
在中国几代人的历史中,车辆不仅代表着交通工具,也不仅代表着财富,还代表着特权。这种传统的阴影加上后来的贫富不均,严重地影响了人车关系的正常化。在这种扭曲的关系中,连普通的交通肇事案都可能含有别的因素,更不用说飙车了。
从表面上看,公众似乎更在意判决结果,希望把胡斌判得越重越好。但是,在这种“乱世重典”的传统表述方式背后,其实隐含着一个简单的要求,那就是把飙车和开车区别开来。这个要求转变成“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争论,不过是目前的法律界定缺位的结果。公众显然期待判例推动立法,但无论对于杭州地方法官还是对于整个法律系统来说,眼下无疑都还是一种奢望。(作者为资深媒体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