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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松:法律人不能一味谩骂要懂得运用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3日17:24  新浪公益

  主持人:感谢吴丹红教授,《环球时报》总编在帖子里说了一句话:希望北京大学能够容忍贺卫方的存在,也能够容忍孔庆东的存在;政法大学能容忍何兵的存在,也能够容忍吴丹红的存在(现场大笑)。我们可以坐在一起讨论问题,这是一个大学的基本态度和立场,虽然对73条我从根本上不赞成他的分析,说公知在误导,我上次说他自己是最大的公知,还整天批公知。

  吴丹红:“公知”(公共知识分子)这个词是当年《南方周末》所定的一个词,有特定的概念,进了那个名单里才是公知,我不在列。

  主持人:因为我是一个主持人我就不再批评你,下面会有人来批评你,下面有请著名的张青松律师做点评,大家欢迎!

  张青松:谢谢何老师邀请我参加这么一个隆重的会,很遗憾飞机不超速没有听到卞老师的演讲内容,我知道卞老师为这部法律起了巨大作用。最具有代表性的是非法证据排除,因为在两个证据规则出来之前,卞老师在证据这方面做了很多东西。这一次刑诉法修改卞老师功不可没。

  首先我就刚才吴丹红老师对73条的评价发表一点不同的看法:

  首先,对73条的解读,监视居住、通知家属,吴老师的解释我不认为是完全正确的,因为本身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知范围显然是要广,但总体来讲,73条在这次修法当中,我个人与现行的现实有明显的倒退,原因不在于73条,而在于72条,在72条第1款项第4项是这样规定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和办案的需要。因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与取保候审是一样的,这一次修改把监视居住单独摘出来,增加了第4项,这一项当中的所有案件,只要侦查人员认为案件情况特殊或者办案需要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而监视居住长达6个月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大家可以回忆一下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收容审查制度,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费了很大的功夫才把那个制度取消掉,但现在又有回过去了。大家可以想象这个问题有多大了。

  洪道德:不仅仅是回过去了。

  吴丹红:我建议你读一下72条的第一句话。

  张青松:“符合逮捕条件”,你认为符合就是符合,那不是开玩笑吗?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得与失,我谈一点个人的认。无论是退还是进,但我们必须说它就是一种进步,为什么?民主与法制进步的大潮是汹涌澎湃的,大海往前冲时是后浪推前浪,但总有一些浪花会往后退,看着像是在倒退,但整个大潮是往前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就是进步的。

  洪道德:很难说。(现场笑)

  张青松:如果一潭死水,一点都不动可能会出现问题,有时候我个人认为倒退本身就是一种进步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完全不要太悲观。这是第一点。

  第二,无论是退还是进,对于我们来讲它是一个马上要生效的一部法律,作为法律人就不要过于猛烈的批评它,甚至说它是一部恶法,甘地曾说“恶法是可以不遵守的”,如果法律人提倡大家不去遵守这一部法律,实际上我们是自己砸自己的饭碗,所以我们还是必须要考虑到如何正确理解,如何去贯彻执行,在执行贯彻当中发现新的问题,怎么样把现在所发现的不同或者一种退步扭转过来,在具体实施细则当中,把一些看起来是退步的东西修订成一种文献的进步,我觉得这才是法律人的基本职责。

  刑事诉讼法下一步的执行,尤其是给刑事辩护律师界提几点建议:其一,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律师定位确定为辩护人,并且给了我们一定的辩护空间,比如律师可以在侦查过程中向办案人员了解有关案情,在案件侦查终结之前,向侦查人员提供辩护意见。我们在不骂时,认真理解这些法条,律师要用什么样的技术和动用什么样的智慧使我们真正的从办案人员那里了解到关于案件更多的实体内容,然后又用让办案人员可以接受的一种表达方式提出我们的辩护意见,使我们的当事人在侦查期间,他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实现。这看起来非常简单,但刑事辩护律师就案件的实体内容和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在我们的法治历史上还是一个困难,这考验的不是警察和反贪人员他们自己如何大公无私,考验的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智慧和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技能,这需要我们推动。那我们怎么样改变所谓的落后执法观念?就在于律师智慧能否得到发挥,技能能否起到作用,关键在于这个地方,一项好的制度还是可以改变我们的观念,而不是等到观念改变之后再去做。这是刑辩律师所要注意的问题,也是这次刑事诉讼法所提供给我们的。

  其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和检察院进行沟通时,必须要注意到刑事诉讼法这一次的阅卷权和律师法所规定的阅卷权完全衔接,必然的,律师审查起诉期间的阅卷难问题基本得以解决。

  洪道德:不光是解决,还进步了,是从侦查阶段,而不是从审查起诉阶段就是案卷材料,《律师法》只是在审判阶段产生案卷材料,审查起诉阶段所指控的犯罪材料。

  卞建林:那是第一稿的,不是《律师法》。《律师法》审查起诉案卷材料审判的是案件的全部材料,第一稿是指控犯罪的材料,有利于被告的,或者证明无罪看不到的事实。

  张青松:现在面临一个问题,刑事辩护律师有90%以上能够看到全部卷宗,那律师看完卷后用什么样的技术和智慧表达给法官,而这样的表达没有第三方作为裁决力量,用什么的智慧使你的对手采纳你的意见,使案件在进入法庭之前就能够让你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或者得到保护,我觉得这是对律师技能的一个基本考量。

  其三,在传统上的法庭阶段的辩论律师,都都非常有经验,但有几个地方大家恐怕还有一些需要注意和提高的:因为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引进以及改革,进入刑事诉讼法后,我们现行的庭审制度已经得到了实质上的变化,原先的庭审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这两种制度引进来后,我们的庭审制度可能已经变成了三个阶段:第一非法证据排除,怎么去启动,启动后如何使这样的一些证据不能进入法庭。第二,量刑制度的改革,导致量刑成为一个相对比较独立的程序,相对独立的程序与前面、中介的关于案件事实和定性调查问题等形成一个分别,用什么样的技术和智慧使当事人的量刑最低,这都是需要我们去提高的。这次关于证人的保护制度和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出来后,我想在一定意义上会得以提高,多少年来一直呼喊着证人出庭,但证人出庭,律师不问,那怎样实现交叉询问的技术?而在历史上,证人几乎不出庭,包括控诉人在内的控辩双方对于证人发问没有实践经验,我想检察官接着非常丰富的资源会进行大量的、深入细致的培训,而律师这一群相对比较松散的群体,怎么样提高自己的技术?或者证人出庭,一问,将自己当事人的刑定得更重了,或者证人提供了非常好的素材,结果你问不出这个问题,到最后我们还有没有脸面再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最后,我们还要通过我们的刑事辩护的一种实践行为,基本数据、基本素材,把我们遇到的问题积累下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提供相应的数据和素材,促使他们在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时不断进步,而不说双方形成一种冲突,我觉得这可能是在这次刑诉法修改当中给我们带来的更大责任,推动民主法治制的空间和舞台更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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