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只眼
司法部门应依法办案,循法而为,给当事各方和公众明确交代,也打消无谓的猜疑。
北京42岁男子王某在去年7月到9月,多次带时年13岁的女孩小华开房,后因涉嫌强奸被刑拘,但之后此案没了进展。受害人家长经一再询问才得知,检方今年1月却以“不能证实王某明知小华年龄未满14岁”为由,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王某被取保候审。(11月12日《新京报》)
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书,应立即释放嫌疑人。因此,大兴警方将王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在程序上无可厚非。值得商榷的,是涉事检方拒绝批捕合理与否。
本案中,王某以“不知小华未满14周岁”来自我辩解。事实上,是否明知故“侵”,也是关乎罪与非罪的关键情节。若大兴检方根据警方报捕的证据材料,只能得出“不能证实王某明知小华未满14周岁”的结论,进而拒绝批捕,那并无不妥。在法治语境下,不宜随意放宽批捕尺度。
但本案蹊跷之处在于,案发1年多了,既不见撤案,也未见案件推进。若不是受害人家长多番询问,该案似乎处于不了了之的状态。
按理说,警方最初报请批捕王某时,认为他存在犯罪事实。在检方不批捕时,警方若认为该决定有误,应依法要求检方复议;若警方认为不批捕决定正确,则应继续收集证据,若逾期都未发现新的证据,当依法撤销案件,而不是让案件悬而未决。
就案情而言,判断王某是否“明知”小华为幼女,或许不难。据了解,王某曾冒充学生家长,向老师请假。而受害方还称,王某曾问过小华年龄,后者回答“属兔”。若这属实,王某或“确知”小华年龄。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谓“明知”性侵对象不满14周岁的情形,包括“确知”和“应知”两种。
如今,在媒体披露下,此案也被置于公共视野。无论如何,司法部门都应依法办案,循法而为,给当事各方和公众明确交代。也只有公正处理,才能消弭公众一些无谓的质疑。
□刘昌松(律师)
(原标题:“带幼女开房”案怎能悬而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