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石化企业事故频发,安全责任应清晰到位

2013年11月26日04:20  南方都市报

  11月22日凌晨3时许,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爆炸事故,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55人死亡,9人失踪,136人受伤。在近年的安全生产事故中,如此重大的损失极为罕见,当前事故抢险工作仍在继续。如同以往,事故难免要遭遇天灾还是人祸的拷问,这看似例行公事,却符合现实需要,即便出于慰藉死者及其家属,调查事故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都显得极为迫切。对此,事故调查组昨天给出了回应,认为这是一起十分严重的责任事故。

  如此重大的安全事故,显然非一家企业能应对,有理由要求参与事故应对及善后处理的各方,拿出切实行动以弥补事故带来的创伤。过去几天当地的部分表现已引发舆论的激烈反响乃至情绪化的批评,藉此不难看出,任何回避、忽视事故严重后果的应对策略,都将受到公众的谴责。

  目前,全国自上而下对于事故应对有了基本共识,即应尽快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24日,习近平总书记前往青岛,提出两点要求:一方面尽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安排遇难者后事,另外,对这次事故要抓紧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事故发生后,为减少损失,及时有效的应对极为关键,此次爆燃事故中,涉事企业及政府部门应对工作值得商榷。调查组总结认为,事故应对的主要缺失在于,“泄漏后的应急处置不当,未按规定采取设置警戒区、封闭道路、通知疏散人员等预防性措施。”具体而言,其一,事发后,企业将精力集中在处置漏油,在距离发生爆炸长达7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并未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居民,更勿论疏散民众;其次,漏油发生后,企业通知了事发地区政府及区一级的消防、交警部门,但并未通知市政府,也未及时通知海事部门,导致因耽误了最佳的清污时间,受污染海域油污清理难度较大。

  在2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青岛市政府副秘书长郭继山称,青岛市政府是在爆燃事故发生后才知道漏油事故,在此之前他们对漏油并不知情。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遇到此类事故,企业应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居民,并将事故实际情况上报政府相关部门。

  为何事故发生后,企业仅凭借一己之力应对,而未按照制度要求,及时通报事故?一种自然而然的解释是,涉事企业对事故严重性估计不足。对此,有工程师解释称,漏油是常见的事,在以往此类事故应对中,虽会按照程序上报政府部门,“但政府很少会参与进来。”结合这种声音,对于此次事故应对,除却质疑企业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及时上报外,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亦应反思现有的预警机制是否得到切实执行。

  应对工作是否及时有效将直接影响到事故损失,无论是涉事企业还是政府部门,其中的过失都值得总结。除此之外,更应关注事故原因,根据已经披露的消息,此次事故起因是输油管线漏油进入市政管网导致起火。调查组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指出,这次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是:输油管道与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布置不合理;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输油管道疏于管理,造成原油泄漏。这种不合理之处,直观体现为输油管线与市政管线交叉,挨得较近,从更深层次原因看,则可归结于管线乃至城市规划不够合理。

  油气管道极具危险性,城市规划对此不容忽视,事故之所以造成如此重大的损失,与管道地面的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管道设计、建设时,理应尽量避免与建筑物和民用管道等市政设施相邻,此次事故中,出现问题的管道建于27年前,当初管道与建筑物的距离尚且符合规范,如今随着城市发展,地下管道对安全的威胁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据媒体报道,事故发生之前,中石化方面已意识到安全隐患,并准备将存在隐患的管道进行大搬家,企业就此曾与当地政府有过规划,根据青岛市政府副秘书长郭继山的说法,具体操作是由中石化执行,但方案迟迟得不到实施。

  问题背后的责任是企业还是政府部门,抑或两者兼有,接下来亟须厘清责任主体。近年来,石化企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事故背后往往暗藏着共性,其中安全生产机制得不到贯彻,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表现得尤为明显。人民日报呼吁“以严谨的调查和严肃的问责帮助找回安全感”,可谓切中接下来事故处理之要害,而从长远看,要避免类似事故,恐怕还须通过机制的完善与个人的努力,从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强化安全责任,改进安全监管”的要求做起。

(原标题:[社论]石化企业事故频发,安全责任应清晰到位)

(编辑:SN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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