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文:试行地方债,城市发展需要融资

2014年05月22日07:30  环球时报 收藏本文

  贾 文

  经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等10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较之过去,不仅试点范围有所扩大,而且地方政府的自主权也明显扩大,自发自还意味着债券发行和本息偿还工作均交由地方政府具体负责操作。

  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量的公共事务,做事离不开花钱。地方政府也需要融资。但长期以来,出于保障财政金融安全的考虑,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一直未将举债权赋予地方政府。因此,不少地方政府便在法律授权之外以隐形方式举债。债务数额和偿债的保障程度处于不透明和缺乏有效监管的状态,地方债务风险也因此而明显上升。

  要堵住后门就必须打开前门。地方债发行改革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这种考虑。但改革过程同样充满不确定性。发行权放开之后,公众会担心一些地方政府不顾偿还能力滥发债券,滥用债务资金,从而导致国外城市破产的乱局在中国上演。

  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在不少领域,我国在过去都曾出现过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局。试点时需坚持渐进有序的原则,需要多预计到各种潜在风险,并在积极推进改革的同时高度重视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试点办法明确规定了对全部试点地区债务总量实行额度控制的原则。在确定额度总量时,既要照顾到全部试点地区融资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偿还能力审批。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在额度审批上需严格坚持每个省市的额度与其偿还能力挂钩的原则。

  其次,对于每个拿到额度,并已经发行了地方债的省市,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应监督其按申请额度时的资金用途使用债务资金,避免资金被擅自挪用到无关领域或用于重复建设。财政部则仍需加强对有关地方政府偿还能力的监管,对于偿还能力保障程度明显下降的地区及时予以警示。

  第三,不难预计,纳入试点的省市均存在明显的额度最大化动机,希望自己享有的额度能逐年增长。中央主管部门则可以此为基础开展动态管理,根据每个试点省市上一年资金筹集、使用和偿还的具体情况确定下一年的额度。

  放宽地方债发行既是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也是一大难点。事先预计潜在风险的目的是为了改革更好的推进。我们没必要因为风险的存在而减少改革的信心。相反,沉着应对风险有利于增加改革的定力。可以相信,城市破产的乱局不会在中国上演。▲(作者是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编辑: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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