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磊:镇雄民警开枪为什么合法

2014年05月21日18:04  法制晚报 收藏本文

  记者20日从云南昭通市公安局新闻办获悉: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镇雄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置方某驾驶农用车撞向围观群众这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中,开枪时机恰当、处置合法。(《南方都市报》5月21日报道)

  警察在什么时候可以开枪?这原本是法定的问题,因为方某访民的身份,在公众眼中成为了弱势的象征,从而忽略了方某挥舞50厘米砍刀袭警的事实,以及在民警鸣枪警告后仍撞开警车驶向民众的事实。而这些事实,已符合警察使用武器的15种情形中的两种:1.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2.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

  警察使用武器的立法精神,来源于刑法理念中的正当防卫权,加之警察的公共安全保卫义务,更将此上升为法定职责。于刑法明文规定来说,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人身安全,不仅仅包括公众的人身安全,亦包括警察自身的人身安全。

  需明确的是,正当防卫可以适时提前,并非一定要以发生暴力侵害结果作为条件。例如广州火车站警方接警后,对持刀男子警告无效,接着将其击毙,这有法可依,未必要该持刀男子砍到警察,更未必要判断出该男子已砍伤过其他群众。同理,镇雄该案例中,砍刀没有砍到特警不能成为其脱罪理由。

  因此,情形判断在处置中显得格外重要:其一、这种暴力危险是否存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紧迫性;其二、制止该暴力的手段与该暴力的危险性是否均衡。在枪支文化不同的国度,对警方使用枪械的宽容度并不一样,例如在美国,经警方喝令不准动后,如嫌犯有动作能被解读为危险,即便是摸口袋也可能会被警方枪击。

  在肯定镇雄民警开枪合法的同时,略需商讨的是,警方是否在时间和装备允许的情况下穷尽了制止手段。既然驾警车去,那他们是否携带了麻醉枪、抓捕网、橡皮子弹、烟幕弹等警用装备,而这些显然都足以制止方某,防止危险的进一步发生。

(原标题:镇雄民警开枪为什么合法)

(编辑:SN093)
分享到: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
  • 廖保平:“打江山坐江山”思维严重阻碍改革推进
  • 环球时报:警察要敢开枪,开对枪
  • 中青报:“卖淫还房贷”怎可乱解其中味
  • 人民日报:“小推车”精神不能丢
  • 环球时报:广州裸官提前退休,雷终于化成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