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盛言
近年来,“强奸”男性的案件时有发生,为什么相关立法依然没有跟进?是受到观念遮蔽,还是出于现实考量?这些问题罕见有公开讨论。
年过五旬的守园大爷遭到同性性侵,悲愤报警,却可能遭遇无法可依的窘迫。中国的法律规定中,强奸罪的受害者范围不包括男性,其余诸如猥亵、侮辱等罪名也未必适用。最终结果很可能是作案男子被治安拘留几天便了事了。
同样是违反个人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男性为什么没有成为中国法律保护的对象?虽然古今中外,强奸罪都是法律案头的常见罪名,但背后的逻辑却不甚相同。和性相关的犯罪,在立法意图上,不仅保护贞操等伦理价值,更重要的是保护个人尊严。
“涉性”的法律很多,立法的目的也各有不同,但像强奸罪这类极端侵犯个人尊严的犯罪,立法的首要目的理应放在维护个人尊严之上。不论男女,违反意愿,强制发生性行为,都是对个人尊严的严重伤害。
只规定女性才能成为强奸罪的受害者,这表明中国法律之所以保护女性不受性侵犯,更强调的是女性的贞操观念,而不是个人的尊严,否则不应出现男女有别的结果。这种处理的结果隐藏着两种可能的“预设”,一是男性“无法”成为强奸的对象;二是男性被“强行发生性行为”之后,不会导致尊严受损。第一种可能性更大。
一些国家的一些法律会受到“成见”的影响,导致最终制定出来的法律经不起推敲,或是出现严重盲区。法律的进步历程上有一大飞跃,便是从观念影响下的立法转变为以个人尊严为导向的立法。既定观念可能遮蔽人们的认识,例如想当然认为男性“无法”成为强奸对象。曾经禁锢西方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的,便是浓重的关于婚姻的成见。但假如立足个人尊严,立法的视野便更为开阔,更为注重发现个人尊严的内涵,使法律更加保护那些构成个人生存的基本条件。
更重要的问题是,当我们明确知道法律失明之时,能否强行越俎代庖,越过法律,施行我们所认为的正义呢?例如“强奸”守园大爷的作案者,能否就此变相适用其他罪名,目标是将他绳之以法?在“罪刑法定”原则已经写入刑法,并且已经成为法律的基本专业要求之时,这种变通做法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否则便是以“强奸”法律的方式惩罚“强奸犯”。
还有一个问题是,我们应该眼睁睁放过这个明显违反我们最基本正义观念的作案者吗?这涉及法律的变革问题。好的法治并非是永不失明的法治。好的法治虽然可能一时失明,但是具备倾听的能力,当变革的呼声来临之时,它便会开眼。这也是对我们的立法体制提出了要求。近年来,“强奸”男性的案件时有发生,为什么相关立法依然没有跟进?是受到观念遮蔽,还是出于现实考量?这些问题罕见有关部门的公开讨论。相对于放过一个法律盲区内的“强奸犯”,更难以承受的法治之伤使这个盲区迟迟难以修复。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原标题:守园大爷被强暴,法律盲区须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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