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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施暴前夫推向公诉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18:06 《法律与生活》杂志

  口述/本刊记者 李云虹

  “离婚改变了我,家庭暴力也让我能直面懦弱与自卑。我学会了不再流泪,不再用哭泣换取人们的同情,而是用自己力所能及的力量去表达自己。”高级知识分子吴女士说。

  身为某出版社编辑的吴女士是一起家庭暴力案的受害者,而该案的暴力实施者身为
国家某部委副局级干部。

  这起加害和受害双方“身份”兼很特殊的案件,目前已被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中国法学会家庭暴力问题专家陈敏律师介绍,检察机关介入这种轻伤害家庭暴力案在北京市尚属首例。

  2005年10月12日,吴女士向本刊讲述了这起发生在知识分子家庭中的暴力案走向公诉的全过程。

  受困“家暴”

  “已跨入不惑之年的我,做梦都没有想到会陷入家庭暴力的漩涡,也不曾想到自己的人生轨迹会因此而变换了方向。”说这话时,吴女士的表情略带苦涩。

  20年前,我跟同为

北京大学毕业的前夫相识了。相识后的第五个年头,我们走进了婚姻的门槛。当时,我们的经济条件都非常窘困,他连一个最为普通的结婚戒指都买不起。我父母得知我们结婚时连戒指都没有买,就凑钱为我买了一枚。

  贫乏的物质生活,没能阻挡我们对未来的憧憬与希望。

  当时,我们没有房子,两人挤在单位分给我的集体宿舍内。在如此艰苦的条件下,我为了支持他的工作,承担起了全部家务和抚育孩子的重任。相夫教子,一度成了我生命的重心。

  令我备感意外的是,随着物质生活的日渐好转,我们的人生抛物线却经历了前所未有的逆转。

  2003年的7月的一天,对于我而言,是个噩梦般的日子。

  由于工作需要,我被派往美国华盛顿工作。没过多久,丈夫也来到了美国探亲。

  在我所居住的公寓内,我指出他和一名女人关系不清楚,而后,我们发生了口角。万万没有想到,令人恐惧的暴力事件有了“第一次”。

  在寓所内,他用极其残忍的方式殴打我,死命用绳子勒我的脖子,用脚踢我,把我踢倒在地,还拼命踩我的脸,然后,拽住我的头发使劲往厕所的墙上撞,接着又拽着我的头发将我的头往马桶里塞,并拿开水冲。

  当时我感到快要窒息了,死命地呼救。美国寓所管理员听到呼救后,立即赶到我的寓所,看到我被打得遍体鳞伤的样子后表示,他要向美国警方报案。在这位管理员眼里,这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伤害事件。

  可我身为一名中国人,因为担心美国记者报道此事后影响中国的声誉,只好恳求管理员不要报警,表示我自己会把事情处理好。

  事情发生后,我向单位做了汇报。当时,单位领导提出要组织处理这一事件。那时,我丈夫已经是某单位的副局级干部了,我担心会影响他的的仕途。为了他的政治前途以及所谓的面子,最终,我放弃了“组织处理”。

  本以为自己的宽容会换回他的理解,但一年后的2004年7月4日,家庭暴力事件再一次“袭击”了我,这次暴力彻底打消了我的最后一丝幻想。

  2004年7月4日傍晚,我看到他和年仅9岁的儿子在

客厅观看暴力电影,就上去劝阻,督促孩子去学习,为此,我们再次发生了口角。很快,口角就升级为又一次暴力事件。

  生气的丈夫拿木棍殴打我,木棍打在我左手手指上,顿时感到一阵椎心的疼痛,手指头顷刻间变得红肿。忍着疼痛,我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在楼下,我和孩子等到了警察,警察做了笔录后,将我送到医院。我的伤被诊断为手指粉碎性骨折,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从医院回家的路上,我内心还不断地斗争着,这次到底要不要站出来保护自己?一想到儿子,我的心就软了。最终传统的观念占据了上风,为了丈夫的前途、为了保全家庭、为了儿子的未来,我决定妥协。

  当时我在想,如果回到家中丈夫能够承认他的错误,并且请求我的原谅,我想我会再给他一次机会的。但当我回到家中时,得到的并不是他的认错与道歉。

  就在我受伤的第二天早晨,为了阻止他撕毁证据,我们再一次“演绎”了现实中的暴力事件。他不仅将我推倒在地,造成我右胸肋骨软组织挫伤,而且全然不顾站在房门口的我母亲,用铁器将房门的玻璃砸得粉碎,玻璃碎片四散,一些碎片溅到了已经70岁高龄的母亲身上。

  当时我立即拨打了110,但等警察到来时,他已经离开了。

  回想起这一切,我就会很委屈。自己把最美好的岁月、最诚挚的爱和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全部倾注在这个家中,得到的却是丈夫的殴打与辱骂。

  我并不是一个依附于丈夫的女人,我非常独立。尽管我生活的重心在家庭,可在工作时,我也异常投入,并有一份属于自己的事业。

  你知道这棍子的力量对我有多么重吗?它打碎的不仅仅是我的手指,它也打碎了我的心、我的爱和我的希望。

  这件事令我再也无法保持沉默,我决定要跟这个已经共同生活近20年的男人

离婚,因为我不想儿子在充斥着家庭暴力的环境中成长。

  说到这里,吴女士眼眶中饱含热泪。讲述一度陷入停顿。

  由求助到自救

  “一个人孤零零地走在讨说法的路上,冷漠、歧视、傲慢带给我的巨大精神压力以及自尊心的伤害无法用语言描述。”吴女士的眼神中,依稀可见昔日的无助。

  一个女人做出离婚决定需要很大的勇气,我也不例外。当时,我想平静地结束这段婚姻,可丈夫孤傲的态度深深刺伤了我。

  在商谈离婚事宜时,他的态度一直十分强硬,从不曾意识到自身的错误。他漠视我和儿子感受的这种态度,令我坚定了讨要说法的决心。

  在家庭暴力降临在我身上以前,对于家庭暴力这四个字,我很陌生。而当我真正直视家庭暴力时,我走上了一条漫长而艰辛的维权之路。

  最初,我想依靠党政机关的力量来解决问题。

  2004年7月23日,我犹豫再三还是给丈夫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写了一封信,向他们反映情况。在信的末尾,我写了这样几句话:“我向组织申诉我的遭遇,是因为他除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还是党的部委机关领导干部,他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条例,败坏了党员的形象,我希望组织调查此事,给予应有的处理,以正党纪。”

  “宁拆十座庙,不散一桩婚”。不仅党政领导会有此种想法,就连基层民警心中也有苦水。“夫妻打架不像外人打架,不好管,清官难断家务事。有时我们真管了,忙半天要处理时,你们又要撤案了。情况常常会是这样,所以难管。”我不止一次听到基层民警这样说。

  负责处理案子的德外派出所的民警也抱着这种态度。起初,民警并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仅仅认为是家务事,并不准备让我做法医鉴定。

  我顶着高温酷暑一趟趟往派出所跑,跟办案民警解释,家庭暴力并不同于一般的家庭矛盾,告诉他们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在多次要求及解释下,民警渐渐理解了我的处境,并同意进行法医鉴定。

  正是这份鉴定书,奠定了我日后维权的根基。

  2004年9月9日,是我无法忘怀的日子,那天,我和丈夫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了。

  在法院最后一次调解中,法官保留了我追究前夫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告知我可以要求前夫赔偿损失。

  离婚后,我没有停止继续讨要说法的步伐。

  我不断给前夫所在单位的领导写信,要求他们替我讨回公道。因为自从我的手指被打碎后,手指变形并丧失部分活动功能,遇冷就痛,影响着我的生活。身体的疼痛我还可以忍受,但当我一个人孤零零地在讨要说法的道路上跋涉时,我所遭遇到的冷漠、歧视、傲慢所带给我的巨大精神压力以及自尊心的伤害是他人无法想象的。

  那个时候,我边上班,边一趟趟去派出所。

  我请求警方予以立案,我想要通过公诉来追究施暴前夫的责任。但民警告诉我可以去自诉,因为轻伤立案的情况太少了。但如果一个女人到了重伤、残废、精神失去自尊、自信时才得到法律救助,那她的幸福还能剩下多少?

  西城公安分局和德外派出所多次找我和我前夫去谈话,他们劝我们调解解决问题。可我前夫不同意调解,他的解释是没有伤害过我。

  最终,分局终于将我的案子移送到了西城区检察院。也许是检察机关迫于各方的压力吧,目前案子还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从2004年7月4日案发到现在,已过去了近16个月。

  我有一个信念:认为是正确的事,就不要惧怕任何阻力,坚持将其做好。

  我是“家暴”的受害者,由于我站出来说“不”了,我接到其他受暴女人求助电话,她们希望我教导她们如何行动,摆脱暴力的生活,顺利离婚等等。我突然产生了一种责任感,如果我们的社会对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的态度,那么我们的警察、法院不会再有那么多家暴的案子等着去处理了,我们的社会也会更加文明和安全。

  离婚改变了我,这场事件也让我直面了我以前的懦弱、自卑、得过且过等弱点。我学会了不再哭,在我未来的人生道路上,不会用哭泣换回人们的同情,而是用自己力所能及的力量去表达自己。

  记者手记:我的世界“没有父亲”

  在采访吴女士时,她不止一次谈到了她的儿子。得知我接触过一些家庭暴力的案子后,也询问我,如何有效地避免儿子遭受家庭暴力的影响。

  吴女士向记者转述了她与儿子的一次对话:

  吴女士:你将来会打人吗?

  孩子:会。

  吴女士:为什么?

  孩子:他(指别人)打我,我就打他。

  吴女士:如果别人没有打你,你会打他吗?

  孩子:不一定,那要看情况。

  说到这里,吴女士的眼中泛着泪花。

  而后,记者在反对家庭暴力的bbs上,看到了名为“我的世界没有父亲这两个字”的帖子:

  我是一个害怕黑夜的孩子,每当那个和我有着血缘关系却让我和母亲至恨的人没有回来时,我会抬头仰望天空,从深黑的瞳仁中流下恐惧痛苦的泪水。梦中的我会看到母亲满是伤痕的身躯和他喝醉后扭曲的面容。我永远不会忘记我所经历过的和正在忍受的痛苦,那个人肮脏、丑恶、卑鄙、龌龊、无耻的身影,和妈妈饱经风霜桑苍的眼神,总有一天,我会让他为自己所做过的一切付出惨痛的代价……

  看到这里,记者的心无限伤痛。

  有研究报告显示:生活在暴力环境下的未成年人容易发生辍学、离家出走、性格偏激古怪等情况,严重的会诱发违法犯罪。

  作为家庭暴力的目击者,在家庭暴力阴影下成长的孩子的心灵家园令人不敢想像。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5年11月上半月刊)

  不该沉默的“羔羊”

  ——访中国法学会家庭暴力问题专家陈敏

  本刊记者 李云虹

  法律与生活:家庭暴力不仅在普通家庭中显现,在夫妻双方都具有高等学历的知识分子家庭中,也屡屡发生。对于这个问题,您是如何看待的?

  陈敏:随着家庭暴力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受暴女性意识到,挨打不是自己的错。进而,她们也越来越敢于说出自己受暴的经历,本案中的吴女士就是其中的一位勇敢者。

  知识分子家庭存在的暴力情况,并不是近年来新出现的。国内外的研究都显示:家庭中的施暴人和受暴人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其中包括受过高等教育,拥有硕士、博士学位并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它发生在各种文化层次、社会阶层、收入水平、年龄、工作性质和民族。一般人们往往认为家庭暴力存在于没文化的农村家庭,知识分子家庭是不会发生家庭暴力的。实际上,这是认识上的错误。

  是否成为施暴人或受暴人,在很大程度上与其成长环境,特别是原生家庭有关,但和当事人的学历没有关系。

  知识分子家庭的暴力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一般,知识分子家庭中的暴力被隐藏得很深。众所周知,知识分子大都爱面子,施暴人为了不让别人知道自己在家中的真实表现,往往会威胁受害人,受害方则认为自己挨打是件丢脸的事,不到万不得已,也不愿告诉别人。双方在这方面如此配合默契,以至于知识分子家庭中的暴力行为不仅一般人很少听见,而且也很少能成为进入司法程序的“案子”。

  法律与生活:您觉得吴女士这个案子,最大的意义在何处?

  陈敏:家庭暴力绝对不是家庭私事,这是违法犯罪行为。

  吴女士的事情经媒体报道后,我收到济南一位警察的电子邮件。其中有句话,“我支持你们,将这个坏蛋法办,而且还要追究领导的责任,他们怎么用的人?德、能、勤、绩,第一条就是德”。

  吴女士的案子很有价值。对她自己来说,维权成功会帮助她较快地摆脱受暴带来的阴影,尽快治愈心理创伤。对社会来说, 不但可能让社会认识到家庭暴力不仅仅只发生在非知识分子家庭中,而且会鼓舞其他受暴女性不再有泪往肚子里流,她们也完全可以站起来维权。如果这样做的女性越来越多,打妻子的男人就会越来越少。

  法律与生活:尽管社会逐渐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可是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维权者而言,其所要走过的道路何其艰难。如同吴女士一般,其原因何在?

  陈敏: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维权艰难的原因,在于现行法律缺乏性别意识。法律把女性的人身权利人为地割裂为家庭中的权利和社会上的权利。这样做导致的后果就是,当女性被丈夫殴打时,法律以家庭私事为由拒绝干预。女性被非家庭成员殴打时,法律才会迅速干预。 吴女士的前夫对她实施的家庭暴力,已经构成了轻伤害后果,但吴女士在要求追究前夫刑事责任的道路上,走得仍如此艰难。从案发到现在,已过去近16个月,但吴女士的案件仍处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是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判决书早就出来了。

  可喜的是,社会各界不断呼吁通过立法的方式禁止家庭暴力取得了进步。刚刚完成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到法律层面,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与此同时,虽然新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更加明确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比较棘手之处。由谁并如何保障妇女权利的实现并没有详细规定。我认为,在所有的保障中,司法保障是一种终极保障,司法保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关键。公民的法定权利应当是能得到司法保障的权利,有救济的权利才是权利,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标尺之一。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针对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干预机制,在运用刑事司法手段遏止家庭暴力方面,司法机关的作为呈明显的滞后性。也没有任何的刑事法律及其解释将家庭暴力行为作为禁止的对象。更没有建立家庭暴力案件公诉制度,司法实践中大多要求妇女自己提起刑事自诉,独立承担举证责任。

  这起检察机关介入的家庭暴力案在反家暴领域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案例。

  小贴士:中国法学会受虐妇女支持小组是一个2003年建立的公益组织,目的是通过小组活动的形式为受虐妇女提供个人反家暴能力建设,帮助受虐妇女发现自身的潜能,找回自信,最终阻止或摆脱家庭暴力。迄今为止,小组的工作卓有成效。遭受家庭暴力需要支持且能参加小组活动的姐妹,可在周一和周五下午2点到5点和小组联系:010-6222-8541或发邮件至zhi-chi@public3.bta.net.cn.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5年1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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