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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被放鹰的流浪儿童:未成年人成为盗窃工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17:03 法律与生活

  被“放鹰”的流浪儿童

  文/唐海娟

  作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未成年办案组的一员,在一年多时间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中,面对上百万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我更多
地感受到了痛心。

  流动儿童成盗窃工具

  近一年来的办案经历,使我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各种形式和原因有了较为深入、全面的了解。然而,2005年4月份开始,一系列由成年人以“放鹰”方式利用未成年人从事盗窃活动的犯罪集团的出现,让我有了新的困惑。

  所谓“放鹰”是该类盗窃团伙的一种行话,指的是其从事盗窃行为的方式,具体而言,由一人或两人(一般是未成年人,有的甚至是十岁左右的孩子)在前面跟随过往行人或骑车人,窃取其背包内或上衣兜内的手机、钱包等随身财物,另外一人或两人(一般年龄稍长,在十六至二十岁左右)跟随其后,做“放鹰人”,替行窃人打掩护、转移赃物。

  另外,由于这些小孩大多不是自愿从事盗窃活动,有的甚至是团伙的老板买来或租来的,因此,这些“放鹰人”还负责看管行窃的小孩,防止其逃跑。晚上回到暂住地,“放鹰人”就会把一天盗窃所得的赃物交给盗窃集团的老板,由老板负责销赃。

  该类盗窃集团一般有较为严密的组织。“老板”,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负责纠集、组织团伙成员,并对其进行分组、管理以及销赃,为其成员提供食宿。有时还负责给新找来的孩子“培训”盗窃技巧。有的老板甚至亲自上阵示范,背上背包,让新手练习。

  在“老板”之下,所有的团伙成员一般分为几个相对固定的小组,三四人一组,包括放鹰人和具体动手行窃的人,每天朝九晚五地出去“上工”,甚至每天都必须完成老板给规定的“定额任务”。

  这样,一个个集发展成员、传授犯罪方法、行窃、掩护和销赃一条龙的盗窃犯罪集团就形成了。这些盗窃集团作案频繁,有的甚至能够一人一天盗窃得手7起。在北京市,他们从海淀区学院路偷到德胜门,从德胜门偷到马甸桥,再到朝阳区

熊猫环岛,最后回到海淀区知春路,所到之处,均有被害人遭殃,其危害之大,气焰之嚣张,可见一斑。

  他们没有未来

  在一个个类似的盗窃集团中,虽然那些所谓的“老板”,其可恶、顽固之处常常让我恨之入骨,然而,最让我痛心的还是那些受他人指使从事盗窃活动的未成年的孩子。

  我国刑法规定,追究盗窃罪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是16岁。那些“老板”正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利用未满16周岁的孩子替他们行窃敛财,自己则躲在幕后,坐收渔利。

  这些孩子就算被抓了,只要死咬着不供出幕后老板,公安机关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过不久孩子被放出来,依然回去继续行窃。

  纵然“老板”被抓,孩子也会另觅他主,因此,这些孩子就在一个又一个的城市、一个又一个的盗窃集团之间流浪,成为“职业扒手”。

  他们偷了被抓,抓了被放,放了又偷,偷了又抓,抓了又放,渐渐地养成了一种无所畏惧的心理。然而,他们终究会长大,会成年,法律不会永无休止地宽容他们。因此,他们最终的归宿除了少管所,就是监狱。因为除了行窃,他们不会别的!

  每当我提讯这些未成年的“职业小偷”时,当我看到他们一双双空洞的、毫无畏惧的眼睛,当我认知到他们是真的对未来没有任何忧虑、希望和幻想,对自身的处境是真的“处变不惊”、毫不担忧时,我切实地感到,他们没有未来,他们甚至没有想过未来。

  当然,这些孩子的父母没有善尽教养孩子的义务,也应该为孩子的失足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可是,除了这些因素外,对于这些孩子的失足,社会有没有责任?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有没有欠缺?

  为什么法律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善意所做出的规定,却成为了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作恶的绝佳屏障?

  为什么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宽容却助长了他们继续违法犯罪的胆量?为什么在这些孩子刚刚踏入歧途时没有人能够拉他们一把,给他们找一条出路,反而让他们在社会上继续流浪,让他们在犯罪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是谁害了他们?这一连串的问题让我想不明白,也让我有不断探索答案的动力。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正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动用全社会的力量与智慧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护航。这真的不是一句空话。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5年1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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