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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试卷遭盗 律师十次出庭为女初中生讨清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18:14 《法律与生活》杂志

  口述/刘文 记录/王健

  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省馆陶县中考试卷失踪案在历时14个月,进行三次字迹鉴定,十次公开开庭审理后,9月7日终于落下帷幕。

  今年16岁的赵丽是河北省馆陶县徐村乡马头南村人。曾经就读于当地马头中学。在
学校里,她成绩平平,相貌也不十分出众,然而,2004年6月的中考却让她一下子“名气大振”,成为了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时间追溯到2004年6月21日。那天上午,和馆陶县所有的考生一样,赵丽来到魏征中学第七考场参加当年中考的语文考试,座位号是15号。赵丽说,在试卷分发之前,监考老师挨个验对了考生头像,没有发现异常。试卷发下来后,她认真填写了自己的名字和准考证号04340100715。考试结束的时间到了,监考老师赵增建收走了赵丽的卷子。在考生没有离开考场的情况下,这位监考老师按规定核对试卷,怪事发生了!赵丽的卷子“不翼而飞”,取而代之的是一张署名邢华军(化名)、准考证号为04443410030的试卷。

  据赵丽讲,当时主监考老师拿着邢华军的卷子对她说,这张卷子就是她的,说她“乱填什么名字,不想要分了”?让她把卷子上的邢华军的名字改成赵丽,她坚决不同意。突如其来的变故使赵丽当场就晕倒在地,住进了医院,没能再继续参加考试。

  此事引起馆陶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派出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然而,调查结果令赵丽大失所望。调查组认定署名邢华军的试卷就是赵丽所写,是赵丽故意将名字写成邢华军,未署自己的真实姓名。赵丽又气又急,再次昏死过去,不得不住进医院。

  为此,赵丽的父母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重新进行笔迹鉴定,但是始终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们只得诉诸法律。

  2004年8月16日,赵丽以受教育权受到侵犯为由将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及三位监考老师推上被告席。在历经长达14个月的审理后,赵丽终于找回了属于自己的清白。

  本案尘埃落定之际,本刊记者第一时间独家采访了赵丽的代理律师刘文。她为我们讲述了在这场力量悬殊的较量中一些鲜为人知的故事。

  出于同情,我接手此案

  2004年7月13日中午,四五个村民打扮的人风尘仆仆地来到律师事务所。每个人的脸上都写满了焦虑。一见我的面,其中一位中年男子(记者注:赵丽的父亲赵发成)就情绪激动地说:“刘律师,你一定要为我女儿伸冤啊!”我一边请他坐下来,一边告诉他不要着急,慢慢讲。赵发成这才颤颤巍巍地从包内拿出一张纸。我接过来一看,原来是一份由馆陶县纪委、公安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出具的关于赵丽中考试卷失踪一事的《书面答复意见书》。我这才恍然大悟。此前,关于赵丽中考试卷失踪一事,河北农民报、河北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均有过报道,影响颇大。

  “那份‘问题试卷’真的不是我女儿做的,可调查组仅仅用了一个下午的时间就以‘10个字相似’为由做出了该试卷是我女儿书写的结论。我女儿冤枉啊!”说着说着,赵发成的眼圈红了。

  赵发成告诉我,试卷丢失风波发生后,赵丽的精神遭到沉重的打击,两度住院,原本活泼、开朗的一个女孩子现在整天神情恍惚、郁郁寡欢。经医院诊断,为受惊吓、生气而引起的“气厥”。“中考已经结束了,我女儿没有考试成绩,升学无望,她以后的上学问题究竟怎么办啊?”对于赵丽的未来,父亲赵发成忧心重重。

  尽管我还没有和赵丽谋面,没法当面求证有关“问题试卷”的是与非,但是这个15岁农村女孩的不幸给了我很大的触动。在赵发成再三保证反映情况属实后,我答应他一定尽最大努力为赵丽讨个说法。

  在接下来与赵发成的交谈中,我了解到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经济条件不是很宽裕,他本身并不想打官司。而在调查组的《书面答复意见书》的末尾,写着这样一段话:“如不服本调查结果,可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申请第二次鉴定。”于是,我告诉赵发成,你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请求重新鉴定。这时,赵发成绝望的眼睛里才露出一丝希望。

  当天中午,连午饭都没顾得上吃,我就开始动笔起草重新鉴定申请书。临行前,我把申请书交给赵发成,嘱咐他一定要亲手交到调查组。

  第二天,赵发成给我打来电话,说自己找到调查组,要求重新鉴定,但是调查组对重新鉴定申请书连看都不看一眼。他恳求我亲自到馆陶县跟调查组交涉。

  这多少有些出乎我的意料。我决定亲自走一趟。

  7月19日,在馆陶县赵发成的家中,我第一次见到了赵丽。她表情十分沮丧,一直很沉默。我几次想问她这起事件的真相,但是又怕她精神受到刺激,再次遭受打击,到嘴边的话都咽回肚子里了。待她情绪稍微放松,我试探着问她:“那张问题试卷真的不是你写的吗?”她用特别坚定的语气告诉我,不是我写的。说话的时候,我明显地感觉到她纯洁的眼睛里闪烁的泪花。这也更加坚定了我要帮助这个无辜的女孩的信心。

  几经周折,我终于找到了调查组组长李向清。我说明来意后,李向清说,我们的调查结论是科学的、公正的,我们的工作已经圆满结束了,用不着再做二次鉴定了!

  通过行政手段为赵丽讨要公道的大门就这样无情地关闭了。

  当我把这个情况告诉赵发成时,这个曾经认为“县里会为自己女儿主持公道”的淳朴农民大口大口地吸着烟,脸上的表情一下子变得异常凝重。

  一波三折的立案

  无奈之下,赵丽及其父母决定状告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以及赵增建、杨巧俊等三位监考老师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由于此案涉及馆陶县公安局、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甚至连馆陶县县委都参与过调查,在当地早已传得沸沸扬扬,影响非常大,因此,从立案开始,等待赵丽及其父母的,就是一条荆棘丛生的诉讼之路。

  2004年8月16日,我和赵丽的父母来到馆陶县人民法院,到立案庭递上了民事诉状。立案庭的陈庭长在看了诉状后,马上向一位副院长请示,该副院长说,如果能决定立案的就立,不能决定的等合议庭研究后再决定。就这样,我们被告知,此案影响大,能否立案7日内等通知。

  漫长的7天后,我们终于等来了馆陶县法院的通知。法院基本同意立案。然而,当我和赵丽的父母再次赶到法院时,新的麻烦又出现了!

  原来,赵丽在学校使用的一直是赵丽这个名字,但她的户口本上的姓名却为赵丽丽。在我看来,这不是什么原则性的问题。如果法院认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可以先立案,再驳回起诉。然而,法院不这么认为。由于立不上案,案子一时间搁浅。

  为了证明赵丽丽和赵丽确系一人,我们跑遍了赵丽所有学习和生活的地方。马头学校、徐村乡派出所、马头南村村委会都证明赵丽丽就是赵丽。然而,法院不知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还是另有原因,就是不给立案。

  由于法院“较真”,要想立案,摆在我们面前的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更改姓名。不得已,赵丽只好到馆陶县公安局要求更改姓名。没想到又卡壳了:馆陶县公安局不允许她更改姓名。为此,赵发成每天都到公安局软磨硬泡。工夫不负有心人!终于等来了公安局同意赵丽改名的那一天。此时,已是2004年的9月6日。

  此后,案子才得以立上。

  10月19日,馆陶县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赵丽状告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以及赵增建等三位监考老师侵犯其受教育权案。

  上午9时许,随着主审法官手中的法槌“笃”地一声响,漫长的庭审拉开了序幕。仅仅开庭一个多小时,法官就不得不宣布休庭,下午两点继续开庭。因为双方最后僵持在了那张蹊跷的“问题试卷”上。而此时,这张“问题试卷”还静静地躺在馆陶县教育局的保密室里。

  于是,馆陶县法院决定调取那张“问题试卷”。从馆陶县法院到馆陶县教育局只有5分钟的路程,然而,馆陶县法院的法官从上午10时出发,直到下午5时30分才又回到法院。整整花费了7个小时。

  下午6时许,主审法官宣布庭审继续进行。为见到这份“问题试卷”,赵发成几乎跑断腿,最后也只要来了一个复印件。当主审法官要求我们将“问题试卷”与其复印件进行比照时,赵丽和父亲的脸上终于掠过一抹常人难以察觉的微笑。因为有了这份“问题试卷”,赵丽甚至可以不用上法庭就可以自证清白。然而,现实是残酷的,尽管通过这种对簿公堂的形式,拿到这份试卷,赵发成也认为是值得的。

  在法庭上,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坚持称“调查组”的调查是公正的、全面的,“问题试卷”是赵丽故意舞弊所为。但是被赵丽当庭予以否认。为了给赵丽彻底洗清“不白之冤”,我向法院提交了请求对“问题试卷”重新进行字迹鉴定的申请。

  亲历“阳光鉴定”

  在法庭的主持下,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最终同意了对“问题试卷”重新进行字迹鉴定。在选择第二次字迹鉴定的鉴定机构时,我主张到国家最权威鉴定部门——公安部物证检验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为老百姓打一场官司不容易,省得来回折腾。赵发成也表示:“就是倾家荡产我也要到国家最权威鉴定部门鉴定!”而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则要求逐级鉴定,先到河北省公安厅做字迹鉴定,不服再到上一级鉴定部门。

  对于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故意拖延时间的做法,我和赵发成都气愤不已。但是主审法官最终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字迹鉴定。这让我们感到十分欣慰。

  因为我们相信,只要对那张“问题试卷”、赵丽的字迹提取、封存、送检等工作,都在当事人、律师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即“阳光鉴定”,再加上权威的鉴定部门,真相一定会很快大白于天下。

  10月20日,法院再一次开庭,对赵丽的字迹进行提取。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的代理律师要求赵丽按照“问题试卷”的作文内容书写一段,三位监考老师中有人说:“别连笔,你要一笔一划地写!”还有人说:“你要慢点写!”赵丽气愤地说:“我写字你们还要限制,我写字从来就是这样写,你们……”在前几次庭审中一直很坚定的她边说边写,写着写着手就开始哆嗦,之后便第三次昏厥过去,被送到医院救治。

  对于法庭上发生的令人后怕的一幕,我当即向主审法官提出交涉,赵丽还是一个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尊重,要依法保护。赵丽本来就对监考老师有反感情绪,而他们恰恰又在旁边指手画脚。这势必对赵丽的情绪造成刺激。希望法庭能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制止。这次交涉后,又多次取样,果然没有再发生类似情况。

  由于赵丽住院,对她的字迹的提取延迟到了12月3日。在这次提取赵丽字迹,并现场封存时,我向主审法官建议:去北京做字迹鉴定,路途遥远,为避免无功而返,能否将赵丽不同时期的作业本作为样本一并封存,这样可以更加充分地反映赵丽的字迹特征。但是主审法官将我的这一合理化建议完全置于闹后。

  2004年12月6日,当我们和主审法官按照约定来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将封存好的“问题试卷”和赵丽的字迹样本交到鉴定人员手中,并说明情况时,让我担心的事最终还是发生了。鉴定人员告诉我们,由于送鉴的字迹样本系未成年人所书写,字迹变化比较大,不稳定,因此,需要不同时期的字迹材料才能进行鉴定。我们的样本不符合鉴定条件。

  不得已,我们只得悻悻返回。此后,为重新提取赵丽不同时期的字迹,我们又先后五次开庭。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尽管赵丽的作业本封皮上既有任课老师的签名,又有学校的公章。只要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提出异议,法院就宣布休庭。直到送检前,法院才决定,这些作业本可以作为赵丽的字迹样本。

  2005年1月25日,我们第二次来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馆陶县法院的法官进去了,我们却被晾在了外边。不能亲眼看到法官把“问题试卷”和赵丽的字迹样本交到鉴定人员手中,我们岂不是白来了。我焦急万分地给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位处长打电话:“我们有很多样本没有封存,我们无法确保真实的样本交到你们手上。真实的样本是决定鉴定结论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而这个鉴定结论关系到一个孩子的命运。请让我们进来吧!”这位处长告诉我,按照规定,我们只接收法院工作人员的送检,不接收当事人的送检。但是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为了让你们放心,你们进来两个人吧。那一刻,我感动得眼泪在眼眶里直打转。

  当我看完所有的样本确系赵丽的字迹样本,并把他亲手交到鉴定人员手中时,我如释重负。我知道,有了“阳光鉴定”,离赵丽洗却冤屈的日子越来越近了。赵丽的清澈的眼眸里也第一次闪烁出喜悦的光芒。

  让受教育权落到实处

  2005年3月8日,馆陶县人民法院宣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问题试卷”不是赵丽书写。

  一个月后,馆陶县人民法院判决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向赵丽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两万余元。接到法院一审判决的同时,赵丽的父母还接到了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的民事上诉状。

  赵丽的父母刚放下的心又悬了起来。赵发成再次给我打电话,希望我能继续给赵丽提供法律帮助。我对赵发成说,二审一般都是书面审理,如果不出现“意外”,你完全可以放心应诉。最后,为了给赵丽一家吃颗“定心丸”,我还是决定为赵丽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但是,不幸被我言中,“意外”真的发生了!

  在法庭上,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向法院出具了一份公安部对“问题试卷”和赵丽的字迹样本的鉴定文书。鉴定结论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完全相反。我当庭表示,对于这份鉴定,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应证明送检的赵丽的字迹样本是赵丽亲笔书写。但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表示“不清楚”。幸运的是,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

  9月7日,邯郸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赵丽虽然洗去了“不白之冤”,但是他们一家人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赵丽的母亲哽咽着说,对于他们受到的伤害来说,赔偿多少只是个微不足道的小事。他们打这场官司就是为得到一个公正的笔迹鉴定结果,证明他们的孩子是被冤枉和陷害的,但这只是把“调查组”给他们造成的“负数”才刚刚变成了零,也是他们追查事实真相的第一步。那张“问题试卷”不是赵丽的,那赵丽的试卷又跑到哪里去了呢?

  这也是我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在代理这个案件之前就想得到的答案。在整个代理过程中,其实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近年来,在各类考试中,教育部门为了监考方便,往往在考试过程中制定了各种“清规戒律”,诸如“禁止考生在考试中途上厕所”,“提前交卷也不得离开考场”等等,却很少从考生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赵丽作为一名考生,在考场里她的受教育权被肆无忌惮地践踏,为何无处申诉?她的考试权益究竟在哪里呢?即使在考试结束后,她想再见见自己的那张试卷都比登天还难。

  由于一次“试卷失踪事件”,赵丽没有中考成绩,如花的年龄,却不得不付出必须辍学的巨大代价。这对一个孩子来说绝对是不公平的。我们的教育考试制度是否也应该为此“检讨”呢?“一试定终身”的考试制度险些毁了一个孩子的一生。惟一让我感到欣慰的是,在社会各方的努力下,赵丽目前已被馆陶一中录取,重新踏入了熟悉的校园。

  据了解,我国第一部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考试法》已经起草完毕,目前已进入征集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在这部法律中,除规定将对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作弊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外,还特别对考生的合法权益做了明确规定。诸如在“录取”过程中,考生是否有权在第一时间免费获知自己的考试成绩、对有疑问的考试分数是否可以查卷等相关问题,届时我们都可以找到答案。

  我相信,发生在赵丽身上的这起徇私舞弊案绝不是全国第一起,但是我希望是全国最后一起。我希望随着《考试法》的出台,不要再出现第二个像赵丽一样不幸的考生。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5年1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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