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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与养子对簿公堂(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2:05 内蒙古晨报
养父母与养子对簿公堂(图)

银占元(中)、王果果(右)及养女银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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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刘向岸)“我们一把屎一把尿地把养子拉扯大,我们真是太后悔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茂胜营村农民银占元躺在病床上颤巍巍地对记者说。

  银占元到底后悔什么呢?

  ★养父母状告养子

  2005年12月,因修建公路,银占元家的地被占了,为此,有关部门给予了5万多元的经济补偿。可就因为这点补偿,银占元和养子银宝林有了意见分歧,在矛盾不可调和之际,银占元及妻子王果果、女儿银林梅三人共同将茂胜营村委会及银宝林告上了法庭。

  三原告称:2005年12月,因公路占地,占用了三原告和原告银占元之母张喜娥以及第三人一家五口人的承包地2.8亩,每亩给付了2万元,合计人民币5.6万元,该补偿款由被告把持。后来,原告向被告索要占地补偿款,被告的村支书称占地款以第三人银宝林的名义存入了信用社,银宝林认为这笔补偿款属于他个人所有,拒绝支付。无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第三人与被告给付他们占地补偿款的五分之四,即44800元人民币。

  第三人银宝林辩称: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确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另外,被征用土地在一轮土地承包后,已由茂胜营村委会确认归我们夫妻二人承包耕种,我认为该占地补偿费归我所有,没有原告的份额。况且,占地补偿费我并没有拿到,由被告保管,我不是侵权的主体,法院应当驳回原告方的起诉。

  ★一审判决补偿费各有所得

  赛罕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喜娥系原告银占元之母,银占元与原告王果果系夫妻关系,原告银林梅与第三人银宝林分别是银占元与王果果的女儿和儿子。在赛罕区金河镇茂胜营村一轮土地承包中,三个原告和张喜娥以及银宝林五人分别承包土地每人4.2亩,1984年,张喜娥去世。1993年,银林梅出嫁,原来五人的承包地由银宝林耕种。在二轮土地承包时,茂胜营村委会未与村民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在2005年,呼市绕城公路占了五人2.8亩地,五人应得补偿款56000元人民币。该款由被告村委会保管,因原告方与第三人之间对该补偿款的分配产生争议,双方一直未领取自己应分的款项。为此,原告方向本院起诉,要求解决。

  2006年7月8日,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茂胜营村委会于15日内将保管的56000元补偿费支付给原告银占元、王果果、银林梅44800元,支付给银宝林11200元。

  ★养子不服继续上诉

  接到判决后,第三人银宝林不服,又上诉至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赛罕区人民法院(2006)赛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

  上诉人银宝林认为,一审判决将已去世20余年的人与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者认定享有同等的权利,违背了客观事实。而且,本案所涉及到的承包地已由茂胜营村委会进行了重新分配,现上诉人家庭承包人口为上诉人夫妇和二子女四人,所以,占地补偿款理应由上诉人拥有。

  就此事,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银宝林,他说:“这件事是我们的家务事,外人不需要干涉”。

  ★法官说法

  父子之间打官司的事毕竟不多,对于此案,法官又是怎么看的呢?据审理过此案的审判长尚陆林讲,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时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承包地被占用获得的补偿应当均分。而根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本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由二原告及张喜娥及银宝林所有。对于张喜娥的份额,因《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已故张喜娥的份额应由儿子银占元继承。因此,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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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一子一女

  因妻子有病结婚三年了也没有小孩子的银占元迫切想要一个小孩,在1962年那个饥寒交迫的冬天,本村一户人家因多子抚养不起,将一个男婴扔到了雪地里。银占元闻讯后,立即将这个嗷嗷待哺的男婴抱回了家,一天五顿饭地喂着,生怕孩子缺了营养。

  这个孩子取名叫银宝林,在他9岁那年,为了给小宝林找个伴儿,也为了了却“有一儿一女”的心愿,银占元又从

医院抱回来一个女婴。这样,银占元就精心地抚养着抱养的这一子一女。养子银宝林培养到高中,因未考上大学在家务农,养女银林梅培养到高一,因她有了病,不得不中途辍学。

  在银宝林23岁那年,养父为他娶了媳妇,第二年,他与养父母分了家。对此,银占元老人说:“自从那时起,我们父子之间的关系便不断恶化,家庭矛盾接踵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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