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事故如此频繁,原因诸多,但无论怎样连续发生类似事件和事故终归太不正常。就在两天前,《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就在不久前,各地进行了新一轮校车安全大检查。
当校车发生安全事故后,我们不要仅仅把眼光盯在超载上,更值得关注的是,校车的安全状况如何,驾驶员的技能如何、责任如何、处理突发情况的应对能力如何。换句话说,如果隐藏在校车事故背后的其他因素不被关注,就算解决了超载问题,校车安全问题依旧无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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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车资金谁来负责筹集?
对此,官员与学者给出的大致意见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但是究竟由谁负责“足额筹集”,并最终问责。我以为还要确立以政府首长和财政部门为最终问责人,因为老百姓并不知道筹集的渠道,而只看最终结果。
2, 校车安全谁来监管?
关键是要明确“第一责任部门”。校车从制造到运行,从家门到校门,与之相关的管理部门若干个,管理部门越多,统筹协调就越重要。因此,“条例”必须明确,除“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总责”之外,哪个职能部门负“第一责任”。
3,行车安全责任谁来保障?
草案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这同样是“双头问题”。若有事故,仍会互相推诿。驾驶员技术如何,车况如何,司机是否遵守行车规则,这些学校无法负责,因此必须明确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
4,什么样的车可做校车?
最核心的问题是,校车应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此,关键是“防患于未然”,校车应定期“体检”,不至于“小洞不补,大洞叫苦”,更不要搞什么“亡羊补牢”。
5,驾驶人要具备什么资格?
什么“3年以上资格”、“不超过60周岁”、“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等等,这些规定当然很有必要;但我还觉得,责任与权利是对等的,校车驾驶员的劳动报酬不能偏低,起码应略高些当地“城市居民平均收入”,并办理“五险一金”,人社部门负责监管,责任大对应权益也应大。
6,校车享受哪些“特权”?
草案规定,校车道路上享有特权,但现状是,有些车辆,特别是“特权车”,交规尚不能遵守,又能让校车吗?因此应有处罚措施的明文规定。
7,乘车安全怎么保障?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但同时还需“校车日志”——时间、地点、学生数、照管人员、驾驶员等,以便督察。
8,法律责任怎么设定?
草案对“一系列”工作人员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我看来,尚缺一个““责任设定”——即一旦发生校车安全事故,当地官员如何问责。[详细]
认真研读这个《编制说明》,有几个问号如鲠在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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