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垃圾中淘外币危害了谁?

2014年05月20日10:20  新闻专栏  作者:新京报媒目  

  成麻袋的欧元、澳元、日元……这些外币拥有者是57岁的浙江温岭市农民王维初。9个月时间,经他手加工卖出的外国钱币价值近669万元人民币。温岭市人民法院近日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维初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

  如果没有最后一句话,新华网17日发布的这条社会新闻,注定要淹没在微博上网友对黄海波嫖娼事件的调侃口水中。

  可能正是“非法经营罪”这五个字促使财新网等媒体进行了转发,并引发了法律界专业人士和网友的热议和吐槽。

  《新京报》18日刊登评论《洋垃圾中淘外币,有必要追究刑责?》,质疑该案判决背离了刑法的宗旨和目的,该文获得了新华网、人民网等大量网媒的转载。

  新时代的“投机倒把”罪?

  一个没什么文化的农民,受雇从废旧金属中淘外币,清洗整理干净后再卖出去,最后被法院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且“性质特别严重”,这让众多网友想不通。

  新华网稿件对案情的详细描述让网民找到了更多的吐槽点:“王维初拿到残币后,脏的就用洗衣粉洗干净,弯曲的就用冲床冲平,有毛边的锉光,残缺的拼凑合并,品相实在太差的当废旧金属卖掉。加工过的硬币低价出售后,再由买家带到国外,从银行里换出来。”

  网友@观山老人对于法院如此惩罚一位“勤劳致富”的农民感到愤慨:“这是多好的事情,通过辛勤劳动把垃圾财富捡了回来,没损害任何人的利益。这是应当鼓励和表彰的有益行为。”

  @谷雨晨也认为处罚不公,“我没觉得对社会造成啥危害了。这怎么看都像计划经济时代的投机倒把罪。”

  投机倒把是指利用时机,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操纵物价等方式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行为。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

  网友@王川对“非法买卖外汇”的罪名感到不解。他说,“看了半天,从国外购的残币修补后又回到国外钱币市场流通,从钱币收购到运出国跟这个国家貌似就没发生过半毛钱关系,怎么就成外汇了,钱旧了点整整新就不让花了?”

  也有网友质疑“清洗拼补钱币”为何会违法。@航标认为这一定性有点过分。“还原真币罢了。又不是造假币?也太过了点吧?这么说来,那仿古行业,和修复古懂古建筑的人员都该判重刑了?”还是网友@梁磊-LL最幽默,他认为法院判的不重,“脏的拿洗衣粉洗干净,明显是洗钱嘛,判的很轻了。”

  网友@WH的大眼睛试图从合法运营角度为王维初支招,“以‘买卖外汇巨大’来判刑,欺负老汉请不起律师啊!老汉要是有人指点,注册一个文化公司,以古玩/艺术品/纪念品的名义销售,就没事了。”

  机械执法生搬硬套?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财经网提供了法律上的相关依据:“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构成了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单从法律条文上看,法院的定罪和量刑似乎都无不妥之处。但法律界人士却有不同看法。

  律师@陈有西连发多篇微博表达对这一判决的异议。他认为,一定要定罪的话,王维初的行为也是“利国利民罪”。“刑法边际无限扩大,无任何社会危害性行为被入罪重判。刑法最重要的危害性特征,这个法院忘了。”

  @陈有西还逐一批驳王维初的各项“罪名”。“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必须许可的经营项目,未批擅自经营。外币收旧利废,整理利用,没有禁止。非法买卖外汇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秩序,针对在流通外币的大宗交易,旧币整理根本影响不了外汇秩序。”最后,@陈有西的结论是,法院属于“典型的机械执法、生搬硬套”。

  《新京报》刊登的法律工作者张翼的观点,和陈有西律师的看法遥相呼应:“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缺乏危害性的行为,即缺乏实质违法性的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他还认为:“国家法律虽禁止非法买卖外汇,但那是针对逃避外汇监管而进行外汇交易,扰乱外汇市场的行为,不是针对像本案从洋垃圾中淘点外国人扔弃的小硬币,废中淘宝的行为。”

  新媒体记者 张运贵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洋垃圾 非法经营 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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