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杨俊峰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草案,拟取消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中的死刑。这一动向显然值得称赞,并多少令人有点出乎意料。因为2010年对刑法上一次修订中,已取消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而且此次修正审议之前,虽学界一直在大力呼吁进一步限定死刑,但官方却并未明确透漏过风声。
然而,减少死刑却又遭遇社会舆论的反对之声。按理说,中国进一步大幅削减死刑极为必要。迄今为止几乎所有欧洲和太平洋国家及加拿大都废除了死刑(即便古巴也将死刑的适用背景缩减到“战争时期叛国罪”);即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大多原则上限于故意杀人犯罪。相比之下,中国仍是世界死刑的绝对“大户”:与其他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都位居世界榜首。
而且, 众所周知,死刑过多显然有违生命权保障,而生命权无疑是最基本的人权——死刑可谓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即便从实用的角度考虑,死刑也绝非越多越好。例如,恰恰是因为人只有一次生命,因此死刑过多适用反而可能引发的后果是:一个人犯罪之后,会抱着“反正一死”的心态,无所忌惮地实施更严重的犯罪——所谓的“投名状”,其实就正是这一法律悖论的生动体现。而且,死刑的经济成本同样很高。死刑一旦执行其后果不可挽回。因此,为避冤杀就要设立极为严格、复杂的死刑适用机制。
此外,片面地重刑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引发更多问题。例如,在中国现有非暴力犯罪死刑罪行中,最常见、最受关注的无疑是集资诈骗罪。表面上,集资诈骗往往受害者众多且金额巨大,的确危害极大。但问题是,集资诈骗和民间集资之间其实往往存在着较大的模糊地带,而很难严格区分开来。这就导致实践中,集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通常取决于集资者最后能否还钱,这显然是不问主观过错的“客观归罪”,混淆了民事纠纷与犯罪的界限。
而且,这也成为地方政府推脱监管责任、平息受害者情绪而简单化地“借头一用”的工具。特别是,这在中国银行业被几家国有银行高度行政垄断的情况下、民营经济融资极为困难,而百姓手中的钱存入银行利息过低,而又缺乏其他靠谱的投资理财渠道的情况下,对集资行为仍保留并适用死刑,显然就既极不公平,又不利于经济发展。
而与之相比,官员腐败犯罪同样也属于经济类犯罪、按国际通行标准本也应废除,但由于民众对于腐败泛滥的憎恶而被保留。然而实践中,近些年来虽然官员贪腐数额不断刷新纪录,但因此而被判死刑的却几乎已经绝迹。
应该说,任何国家都不乏死刑的支持者,但像中国社会这样,一方面死刑适用的范围和数量如此之大,而另一方面反对减少死刑的声音又如此强烈,显然就更值得思考。对此,人们一般将其归咎于民众的文明程度不高。这当然不无道理,但又略显空泛。
首先必须承认的是,人们之所以反对减少死刑,是因为死刑确实也有其“合理性”,例如:死刑被认为是对严重犯罪者应得的报应,是给受害者应有的抚慰和公道;死刑是吓阻潜在犯罪者、维护法律最有威力的武器,并可以一次性而又永久地将犯罪者隔绝于社会,成本低效率高等。
还必须看到,人们对刑罚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受社会形势的决定。当社会上违法现象盛行,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下,例如社会治安、食品安全以及环境污染问题严重,人们自然会强烈要求严刑峻罚,包括更多适用死刑。由此而言,所谓的乱世用重典,其实并非没有道理。简言之,一个国家法治程度,其实决定着刑罚的文明程度;法治落实地越好,刑罚才能越文明和人性化,减少死刑也才会有更充分的民意基础。
此外,我国死刑的替代刑罚还存在严重不足。在中国的刑罚中,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罚与死刑的落差较大。现行刑罚中,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才20年,而无期徒刑也往往是执行两年后减为20年,都不足以惩罚、震慑严重的恶性犯罪行为。这说明,我国刑法在减少死刑上的立法准备还存在不足。
同时,刑罚执行程序公正性、严格性和透明性仍存在着不小的问题。例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环节,“猫腻”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权势者更容易钻法律的空子而逃脱应受到的法律惩罚;另外,媒体披露,高官罪犯也要比普通人犯罪的监狱条件要好得多。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担心减少死刑后罪犯无法受到应有的惩罚,就再正常不过。这一问题在当前政府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就显得更为突出。这也再次说明,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政府的公信力,其实是决定刑罚轻重,包括死刑多少、存废的关键因素。
由上可见,减少不必要的死刑乃至彻底废除死刑虽是世界大势所趋,中国则更为必要。但就中国而言,要顺利做到这一点,需要的不仅是社会大众文明观念的提升,而且更有赖于政府法治水平和公信力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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