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和共和国

2013年07月04日12:37  新闻专栏  作者:陶短房  
鲁哈尼赢得伊朗总统大选 鲁哈尼赢得伊朗总统大选

  伊朗大选尘埃落定,受到改革派支持的温和保守派领导人哈桑-鲁哈尼出人意料地在6月16日第一轮投票中得票率过半,从而无需6月21日的第二轮投票而直接当选伊朗总统。对此,伊朗最高宗教领袖哈梅内伊表示了祝贺,基本等于尊重和承认了选举结果。

  一些欧美国家政府、学者一直坚持认为,伊朗实行的是神权政治、专制体制,但这样一个神权政治、专制体制下,却存在着多党制和总统普选,且鲜为人知的是,伊朗这个什叶派专权的神权国家里,其它派系伊斯兰教、基督教、祆教,甚至犹太教,都可以在某种条件下公开、合法存在,并在国民议会中占有议席。尽管每次大选都会传出操纵选举的丑闻,但时过境迁回头看去,“票多者得”的选举规则,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得到了尊重。

  那么,这个既搞神权政治又在中东伊斯兰世界保持着对异端宗教最大宽容、既高呼“打倒以色列”又容忍犹太教、既被广泛指责为“专制”又坚持多党制和普选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从头说起

  要准确理解这个独一无二的伊斯兰共和国体制,就要从这个体制的根源——法基赫监护学说讲起。

  伊朗的主流宗教,是伊斯兰教什叶派的分支——十二伊玛目派,这个派别最大的特点,原本是负责精神世界的宗教体系——神学家(乌勒玛)和负责现实世界的世俗行政体系——国王和官吏各司其职,国王邀请乌勒玛以顾问身份加入政府,但行政权由国王独享,而乌勒玛们则可以在教法领域对国王加以监督和评判,国王应予以尊重。

  伊朗(古称波斯)历史悠久,有完善的行政体系,尽管王朝更迭频繁,但由国王-行省和各级官吏组成的世俗管理机制十分成熟;什叶派在长期传播过程中,同样形成了行之有效,上下相维的庞大精神体系,最高级的乌勒玛为“大阿亚图拉”,意即“真主最伟大的象征”,其次为“阿亚图拉”,意即“真主的象征”,以上两层构成高级神职体系。按照十二伊玛目派的宗教学说,每一个普通信徒都应该选择一名阿亚图拉或大阿亚图拉作为“效仿榜样”,以指导自己的心灵纯正,而大阿亚图拉则被称为“效仿源泉”,在精神世界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如果在某个时期出现众望所归、德高望重的大阿拉图拉,他可能会被称为“最高效仿源泉”,享有较其他大阿亚图拉更高的权力和地位。但纵观整个十二伊玛目派在伊朗的发展历史,“最高效仿源泉”固然偶有出现,却从未有同一时期仅存一名“效仿源泉”的例子。

  比阿亚图拉地位低的,是霍贾特伊斯兰,意即“伊斯兰和穆斯林的证据”,是承上启下的中级教士,同样属于乌勒玛阶层。

  再往下,则是遍布伊朗各地的阿訇、普通神学家,他们被称为“希卡特伊斯兰”,意即“伊斯兰的信任”,不属于乌勒玛阶层,但在民间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他们的大量存在,确保了宗教影响长期、牢固地渗透入伊朗基层社会。

  通俗地说,在波斯伊斯兰化时代,伊朗的精神世界和世俗世界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平行的,前者对后者有精神上的监督、指导权,但并不渗透到世俗世界的权力层面,而后者对前者在精神层面的至高无上地位,也加以尊重和保护。可以说,这种体制,是当今伊朗精神、行政二元化的渊源之一。

  进入近代,巴列维王朝开始实行世俗化改革,行政和世俗的权力大增,而乌勒玛体系的重要性却每况愈下。这种改革令伊朗经济、文化得到一定发展,却因其自上而下推行的先天不足,令基层社会受益有限。许多伊朗人对王室的亲西方、腐败和独揽财权十分不满,以霍梅尼为首的部分乌勒玛和教士,自上世纪60年代起提出“法基赫监督”学说,即主张每个伊朗人都应受到乌勒玛神学体系的“监护”,由乌勒玛直接干预、监管世俗政治、经济和文化,在他们看来,唯有如此,才能确保世俗社会不偏离沙里亚法等伊斯兰传统,才能消除贫困、社会不公,以及“异教徒和无信仰者”对穆斯林土地和财富的掠夺。

  这一理论在霍梅尼的《伊斯兰政府:教法学家的统治》一书(1970年由门徒整理出版)中得到系统阐述,并随着礼萨。巴列维国王亲西方改革的日益不得人心,获得越来越多的支持和拥护。

  法基赫监督的落地

  1979年初,伊朗爆发伊斯兰革命,当年2月1日霍梅尼回国,并迅速瓦解了巴列维王朝的统治。10月24日,由73名专家(其中神学家55名)组成的专家会议所起草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通过,并于11月15日生效,此后虽多次修改(最新一次是1989年7月28日),但总体框架始终未变,即将“法基赫监督”和二元政治相结合,构成现实中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体系。

  这个体系首先明文规定,伊斯兰教十二伊玛目派为伊朗国教,“教士依据古兰经和安拉传统发挥永恒领导作用”,从而以国家最高大法形式,确认了法基赫监督原则,即乌勒玛体系不仅从精神层面、而且实际介入世俗政治、行政和生活的原则。

  根据宪法第一章第4条,伊朗“民法、刑法、财政、经济、行政、文化、防务和政治等所有法律和规章”必须依据伊斯兰原则,该原则适用于“所有宪法条文和所有法律”,而判断上述这些是否符合伊斯兰原则,则是“宪法监护委员会”的权力。

  “宪法监护委员会”权力极大,不仅有权审议一切议会通过的决议、提案,对认为不符合伊斯兰教义者勒令修改,还有权“监督总统、国民议会选举和公民投票”,包括认定候选人是否具备参选资格。根据宪法第六章第98条,“对宪法的解释以监护委员会3/4多数通过的意见为准”。

  “宪法监护委员会”成员为12名,其中6名为“公正、对时代要求和当前问题有了解的”毛拉,由最高精神领袖推举,另6名由议会投票从最高司法委员会推荐的穆斯林法学家中选出,每6年举行一次。

  根据宪法,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精神体系中的最高权力所有者系最高精神领袖。根据宪法第一章第5条,最高宗教领袖系伊玛目“隐遁”时,由“公正、虔诚、明于时势、勇敢、有组织能力和远见、为大多数人民承认并接受”的毛拉担任,这样的一个人选要么当大多数伊朗信徒认同同一名“效仿源泉”时自动产生,要么由高级乌勒玛组成的最高教法委员会选举产生。倘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则由多名被推举的人选组成“最高精神领袖委员会”集体领导,但迄今尚未出现这样的局面。按照惯例,有资格担任最高宗教精神领袖的,必须是大阿亚图拉,或被所有大阿亚图拉一致认可的“马尔贾”。

  根据1989年最后宪法修订版,最高精神领袖的权力除指定宪监会半数成员,还有任命最高司法长官,担任武装部队总司令,确认选举产生的总统是否合法,在最高法院或议会建议下罢免总统,赦免罪犯,规划伊斯兰共和国总体政策,监督国家体制良好运行,决定全民公爵,指定官方新闻机构领导等。

  不难看出,通过这套体系,精神体系在伊朗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国占据支配地位:行政、司法和立法权都要获得由毛拉组成的宪监会背书方能正常运转,伊朗三军的最高司令不是总统,而是最高精神领袖,且游离于三军之外,还有同样陆海空俱全、却更听命于精神体系的革命卫队,和号称“教卫军”、完全直属于最高精神领袖的“巴斯基”军事组织(意即“动员抵抗力量”,目前领导人是哈梅内伊长子穆杰塔巴)。

  二元政治的另一元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初期,政局走势一度混沌,人们对当时年逾八旬的霍梅尼究竟想建立政教合一的“纯宗教国家”,还是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二元政治,存在一定疑问。答案很快揭晓,不论霍梅尼初衷如何,最终他认识到,世俗社会和政治有自己的特点,必须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二元政治体系——前提是让“神权”凌驾于世俗行政权之上,以前者监督和控制后者。

  在伊朗宪法第三章“人民的权利”中,规定了伊朗各民族、各部落和男女平等;,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和法制原则;规定了新闻自由原则和不得进行新闻、信件检查,不得搞窃听原则;规定了自由成立政治党派、社团、协会、商会、宗教协会的原则,并不得强迫或禁止任何人参加任何团体;规定允许自由举行不携带武器的集会、示威游行。

  在宪法第一章中,规定伊斯兰教其它教派,少数宗教的教徒可自由举行宗教仪式,个人事宜和宗教教育可按其习惯行事,并规定政府和穆斯林人民“有责任以伊斯兰的礼貌、善良和公正对待非穆斯林,尊重其基本权利”。

  在宪法第五章中,明确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原则,并责成总统“负责协调三权”,赋予国民议会以立法职能,赋予司法机关以执法职能,同时规定重大立法可采取公民投票方式,由议会2/3多数通过才能发起提案。

  在宪法第六章中,规定了国民议会的组织、选举方法和权限。国民议会为一院制,初始议员270人,每10年可增加一次(人口增加15万可增设一名议员),第六章第64条规定给少数民族和宗教留下6个议席(祆教、犹太教、亚述人、恰尔达基督徒、南亚美尼亚基督徒、北亚美尼亚基督徒各1人)。

  在宪法第九章中,规定总统从“历史清白、诚实、品德好,拥护伊斯兰共和国体制和信奉伊朗国教(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派)”的人选中产生,有权提名总理,任免总理提名的部长,并作为政府和行政机构的最高首长行使职权;总理由总统选拔任命,并有权提名部长,作为内阁负责人领导部长工作,协调政府间各项决定,确定政府计划、路线,实施各项法令。由于总理同时系国会议员(总统不是),他还要在议会中为政府工作负责。

  伊朗选举法则规定,总统和国会议员任期4年,由16岁以上伊朗公民投票直选。

  由此不难看出,在纯世俗层面,伊朗实行的是很“正统”的三权分立、自由政治和自由信仰原则。

  一元对另一元的制约

  问题在于,伊朗政治、社会从来就不存在什么“纯世俗”层面,因为按照法基赫监护原则,一切事务、部门和领域,都应该对真主负责,并处于精神体系的监护和领导下。

  从理论上,总统、议员都是选举产生,而司法机构也由法官内部选举组成,但宪监会可以通过手中的审查、筛选大权,把不中意的候选人剔除。如伊朗国会选举,第一至第三届,宪监会否决登记候选人比例的12-17%,到第五届否决比例达到38%,第七届(2004年)被否决的候选人总数已突破2000人;又如不久前刚刚结束的本届总统选举,报名参选总数多达8686人,被宪监会百般挑剔后只剩8人(这8人到最后一周又有两人自动退选),其中直接被12名宪监会成员“毙”掉的候选人就多达678人。

  而站在“精神权威”最高峰的最高宗教领袖,则可直接或间接对几乎任何世俗领域加以干预。

  行政方面,他有权否决总统人选,有权在最高法院和国民议会作出决定后罢免总统;立法方面,他可通过自己在宪监会人选中的半数支配权,直接干预国民议会的立法(伊斯兰共和国成立头10年,被宪监会“搞死”的立法占表决通过总数的1/3);司法方面,他有权任免最高法院院长。

  在军事方面更是如此。由于最高宗教领袖而非总统才是武装力量总司令,最高精神领袖的权威至高无上。他有权任免总参谋长和伊斯兰革命卫队总司令,并间接领导全国最高军事指挥机构——最高国防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总统、总理、国防部长、总参谋长、革命卫队总司令,和最高精神领袖指定的两名顾问共7人,7人中总统、总理和国防部长是世俗体系成员,革命卫队总司令和两名最高精神领袖顾问是精神体系成员,而表面上是世俗体系成员的总参谋长却由最高精神领袖任命,听命于“神权”,这就令该委员会在任何时候都实际由最高宗教精神领袖支配。该委员会有权推荐各军兵种高级指挥官,建议宣战、停战和动员,而审批权掌握在最高精神领袖本人手中。

  通过这种体系,三权分立且普选上台的总统、内阁和议员,以及由专业圈自循环产生的独立司法机构,只能在承认、尊重精神体系支配权的前提下“自由活动”。选民们虽然有普选的自由,但其选择的对象却经过精神体系重重筛选;“三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可自行其是,但精神体系却牢牢把握住监控和否决的“命门”,足以确保“有害”的决策、法令难以落实。

  宗教自由、言论和新闻自由,以及世俗生活、妇女地位等也是如此。所有自由都必须服从于“精神体系至高无上”的大框架,如妇女是受尊重的,但不戴头巾外出是不允许的,因为“尊重妇女”必须服从于“教法原则”;少数宗教、教派是受保护的,但前提是接受包括只能满足于个别议席、无权出任总统和高级阁员等确保伊朗国教地位的限制;新闻自由是可以的,但“不尊重伊斯兰共和国体制”的言论,却可能随时受到制约。

  而在更关键的军权、重大国策制订权方面,最高宗教领袖更通过叠床架屋的设置,确保权力完全听命于“神”,世俗体系没有支配权,甚至参与权也是有限的。

  不会有意外

  让法基赫监督和二元政治并存,但让后者从属于前者,其结果就是“有悬念,但不会有意外”,不论选举结果或伊朗政策走向都是如此。

  说“有悬念”,是因为在经过重重筛选后的人选中,选择谁、不选择谁,选民有很高自由度,即便最终结果并非精神体系所最中意,通常也会被接受。如1997年总统选举,4名候选人中,改革派的哈塔米并非最高精神领袖哈梅内伊所最青睐,但哈塔米当选后哈梅内伊当即予以承认;本届总统大选,哈梅内伊的儿女亲家、前议长吴拉姆。阿里.哈达德。阿德尔因改革派“舍车保帅”而临阵退选以减少保守派分歧,亲信伊朗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首席核谈判代表萨义德。贾利利败选,当选的温和保守派候选人哈桑。鲁哈尼并非哈梅内伊所喜,但仍获得哈梅内伊的认可。

  说“无意外”,是因为经宪监会的重重筛选,能挺到最后的都是所谓“安全人物”,即便不是最合心意,也至少是可以接受的人选,如1997年鲁哈尼等4人是从238人中所遴选,鲁哈尼是改革派中和精神体系关系较好的一位,此次当选的鲁哈尼不仅仍属保守派,且本人还是教士出身。这样的人选即便“爆冷”,也不至于“出轨”。

  更何况,最高精神领袖和宪监会还可通过前述重重紧箍咒,把世俗“三权”牢牢限制,一旦认定“有问题”,就会利用“精神大于世俗”的公式加以干预、钳制,不论改革派总统拉夫桑贾尼、哈塔米,还是保守派总统内贾德,一旦突出个人权威“过了头”,触动最高精神领袖“逆鳞”,就会备受掣肘和打击。

  不仅如此,精神体系还会将众多“自己人”循正常世俗机制,安排入世俗体制内,如“三权”之一的国会,就充斥着这类议员,这自然进一步束缚了世俗权力,使之难以自由发挥。

  正因如此,在伊朗重大政策问题上,作为国际政治明星的伊朗总统,实际发言权和作为十分有限,而伊朗大选的结果不论如何“意外”,都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从这个意义上,所谓“有悬念”,其实也要一分为二——谁当总统本身,悬念是有的;但新总统的政策和作为,悬念是基本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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