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年龄赔偿”把人命分成三六九等

2013年08月06日11:16  新闻专栏  作者:晏扬  

  7月26日,黑龙江海伦市联合敬老院发生纵火案,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根据海伦市政府通告,遇难老人的家属将获得88800元至355200元不等的赔偿。

  虽然遇难的老人都是农民,但海伦市仍按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这一人性化做法值得肯定。要知道,如果按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计算,则遇难者家属所获赔偿将会减少一半左右。

  那么,老人在同一起火灾中遇难,家属所获赔偿为何有的高达355200元、有的低至88800元呢?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此观之,海伦市确定的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355200元是针对60岁以下的老人,88800元是针对75岁以上的老人,两者相差整整4倍。

  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可能有很多人和我一样感到疑惑:如此“按年龄赔偿”符合情理吗?

  60岁以上老人的死亡赔偿金按年龄递减,显然是基于这样的逻辑:老人原本就活不了多久,老人被侵害致死,给他造成的寿命“损失”较少,所以赔偿额度也要相应减少。这个逻辑的致命缺陷在于:

  其一,现如今老人活过80岁很正常,活过90岁的老人也比比皆是,60岁以上老人被侵害致死,给他造成的寿命“损失”何止20年。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死亡赔偿金只是聊作抚慰之用,再高的赔偿也换不回一条人命,何况是区区20年居民收入,哪里还有再按年龄递减的道理?

  其二,如果上述逻辑可以成立,依此类推,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的人、身体非常虚弱的人被侵害致死,是不是也要相应减少赔偿?这显然是荒谬的;我国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是不是男性被侵害致死所获赔偿应该比女性低?这同样是荒谬的;那些生前收入较高的人被侵害致死,家属所获赔偿是不是也应该较高?这更是荒谬的。

  正因为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赔偿只是聊以抚慰,远不足以偿命,所以死亡赔偿金才要“同命同价”,不因身份、地位、年龄、收入而有差别。如果说“人人生而平等”是一种文明理念,那么死亡赔偿“同命同价”就是这一理念的延续。

  而对60岁以上老人的死亡赔偿金按年龄递减,其潜台词显然是“老人的生命不值钱”,这是对老人的歧视甚至侮辱,也是对尊老敬老优良传统的背离,并会给世道人心带来负面影响。如果年龄可以成为差别化赔偿的理由,那么身份、地位、收入等等同样可以,“按年龄赔偿”把人的生命价值分为三六九等,在本质上,这与“按身份赔偿”所导致的城乡“同命不同价”如出一辙。

  实际上,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虽然这一规定只是“可以”而非“应当”,但它无疑传递了一种正确的价值理念。而且,《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上述司法解释,海伦市完全可以据此对所有遇难老人一视同仁地予以赔偿。

  海伦市这次火灾善后,将老人被侵害致死后的赔偿问题凸显出来,“按年龄赔偿”是否合乎情理,相关司法解释是否合乎时宜,值得关注和探讨。

文章关键词: 赔偿 老人 年龄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推荐阅读

热文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