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免刑责是“官官相护”的标本

2013年08月21日10:18  新闻专栏  作者:晏扬  

  文/晏扬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报道,去年10月16日,山东烟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主任王洪涛酒后驾驶公车撞死人后逃逸,至今,王洪涛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赔偿给死者家属的80余万元涉嫌挪用慈善总会的善款。对此,烟台市慈善总会发表声明称,经有关部门审计、审查,交通事故赔偿金为81万元,其中一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其余由王洪涛个人承担,所有赔偿款项均与善款无关。

  面对媒体爆出的丑闻,烟台市慈善总会当天即作出回应,反应可谓迅速。但是,意在增加权威性和可信度的“经有关部门审计、审查”说辞,却反而让人疑窦丛生:仅仅一天时间,有关部门审计、审查清楚了吗?“有关部门”究竟何指?到底有没有经过审计、审查?所以,烟台市慈善总会的一面之词不足信,善款是否被挪用,此事仍然存疑。

  抛开善款问题不谈,这起交通肇事案之蹊跷、之荒诞,显然还在于以下两点:

  其一,王洪涛开车撞死人,这是确凿无疑的刑事案件,酒驾、逃逸更应“罪加一等”。众所周知,刑事案件是不能“私了”的,即使受害方不追究施害方的责任,公安机关也要立案,检察机关也要提起公诉。按照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肇事后逃逸等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案中,死者家属虽然拿到81万元赔偿,但民事赔偿不能代替刑事处罚;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中虽有“受害方放弃追究王洪涛任何责任”的约定,但这个约定因为违法而无效。那么,当地检察机关为何不起诉?王洪涛为何至今未被追究刑责?

  其二,王洪涛酒后驾驶公车撞死人,在法律层面是犯罪行为,在纪律层面是违纪违规行为,他除了应受法律制裁,还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何况,按照相关规定,普通民众犯罪后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务人员犯罪后应被开除公职。根据此前媒体报道,有不少公务人员甚至因为醉驾而被“双开”。那么,王洪涛酒驾撞死人,为何没有受到任何处分?为何还能“调到别的地方”继续做官?

  当地检察机关不可能不懂法,居然以“犯罪情节轻微”、“得到了受害方谅解”为由决定不起诉。把人撞死并且逃逸,如此犯罪情节还算“轻微”吗?烟台市慈善总会不可能不懂党纪政纪,明明是王洪涛个人犯事,他们居然以“甲方”的名义与受害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这样一来,受害者家属怎敢不同意“私了”?方方面面如此“爱护”一名涉嫌犯罪的官员,让人不由得想到“官官相护”四个字——是的,王洪涛之所以能轻松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如此公然践踏法律的怪事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官官相护”,这件事堪称“官官相护”的一个标本。

  由此也让人不由得想到河南林州市的“摔婴案”,要不是媒体曝光,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民警郭增喜也许只是被关禁闭15天了事,既不刑拘也不上报,凭什么?凭的还是“官官相护”。因为“官官相护”,撞死人可以赔偿了事,摔伤婴儿可以关禁闭了事。这个丑恶的官场顽疾不除,法律便无以赢得尊严,民众权利便无法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便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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