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谣”难道就没罪?

2013年08月30日10:22  新闻专栏  作者:洪巧俊  

  新华社最近盘点了四起“官谣”:刘铁男被实名举报,能源局曾称污蔑;夜店欢迎局长光临?官方称恶作剧;视频揭穿治超办用拳“文明执法”;官员现身不雅照,执法局否认是同事。还在每一则“官谣”后面配发了网友的点评。(8月29日《新京报》)

  这四起“官谣”,在社会上都起到了恶劣的影响,而且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但时至今日,这些散布“官谣”的人仍然没有作任何处理,难道“官谣”就没罪?

  “官谣”不是罪,是不是“刑不上大夫”?的确如此,因为就现在来看,打击谣言的对象只放在民间的“网络水军”上,而没有对“官谣”采取什么处罚措施。虽然法律上没有“官谣”治罪的条文,但对政府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官谣”者,如果真的无法治罪,处分和免职总可以吧?首先说谎是欺骗公众,缺失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官谣”造成的影响及其性质特别恶劣,比如刘铁男被实名举报,能源局称污蔑;再比如王立军“休假式治疗”的“官谣”等等。

  对王立军的“休假式治疗”的“官谣”,我们至今记忆犹新。在薄熙来案的庭审中,公诉人指出,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严重质疑,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检察院将薄的行为定性为滥用职权罪。那么,批准和“官谣”的发布者是不是也可以定性为滥用职权罪?再说罗昌平实名举报刘铁男,能源局曾称污蔑,究竟是谁污蔑谁?说污蔑的人是不是诽谤、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如果是,难道就不应该定罪吗?因为最近司法机关在追究造谣罪时,定的是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人们不禁要问,同是造谣,为何在惩处上是两重天,制造“民谣”者,轻则拘留,重则判刑;制造“官谣”者,没有扣留,也没有判刑,连个处分也没有。

  人无信不立,政无信必颓。如果说造成恶劣影响的“民谣”危害社会,那么影响恶劣的“官谣”,更是损坏政府公信力、破坏政府形象,可谓是“半斤八两”,都应受到严惩。我们知道,当年美国总统克林顿遭弹劾,并非是他与女秘书莱温斯基有染,而是公众不能容忍一个官员否认性丑闻的撒谎行为。如果“官谣”与“民谣”在处罚上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就会让人感觉这是“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因此,在惩治网络“大谣”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官谣”的严查。我想,新华社在这个时候盘点的这4起“官谣”,其意义也就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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