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学术剽窃争议不能靠“协调”

2013年10月27日10:48  新闻专栏  作者:熊丙奇  

  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控中心近日发出通报,称去年12月1日,以该中心研究员邵一鸣为通讯作者,发表在《柳叶刀》杂志(在线版)上的一篇学术文章,存在擅自使用其他科研人员研究数据的问题。作为主要责任人,邵一鸣受到通报批评。(新京报10月25日)

  有意思的是,对于这一处理结果,当事双方都不满意,邵一鸣及其他署名作者,均认为他们只是使用了国家防艾数据库中的公共数据,没有问题;其他科研人员则认为作者的行为是“盗用”科研数据,属于“剽窃”行为。

  在笔者看来,中国疾控中心对此事的处理,并没有严格按照学术规则进行,启动独立的学术调查,而是动用行政力量加以“协调”。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据报道,中国疾控中心曾责成性艾中心成立过一个协调小组,而该协调小组,也曾对论文事件做出过一些初步的调查结论,认为原作者“在设计与数据收集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下载数据库信息的便利,抢先发表论文。”但疾控中心并未采纳。对于学术调查,应该成立调查小组而非协调小组——既然“协调”,协调小组的意见不被采纳也就在“情理之中”,这显然不是按学术原则处理问题的思路。

  二是今年10月5日,在中国疾控中心的协调下,《柳叶刀》杂志纸刊,以增补19位作者署名的方式,正式发表了上述争议文章。这也颇令人不解,难道涉嫌数据剽窃的论文,把存有争议的剽窃对象的名字放进论文,就可摆平剽窃争端?再者,这是否得到原作者的同意?如果原作者不同意,增补19位作者,不是侵犯了原作者的权益?而如果原作者同意,是不是意味着承认自己有剽窃他人科研数据的行为?

  这笔糊涂账,应该交代清楚。而要交代清楚,疾控中心不应该按行政规则处理这一学术争议,而应该组成独立的学术调查委员会对这进行调查,此举有两方面好处。

  其一,做出令当事人、学界信服的学术处理,中国疾控中心性艾中心的官方通报称,“增补作者”的目的是,“体现相关科研人员对于艾滋病单阳家庭防治研究的创造性劳动”,这似乎认定原作者侵犯了相关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可却对原作者只指出批评处理,这是很不严肃的,必然两头不讨好。只有通过独立的学术调查,并举行听证会,才能让双方的意见充分表达,查清是否存有剽窃数据的事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

  另外,业内专家也提出这一事件需要澄清几个基本事实,比如,邵一鸣团队所使用的数据,是否为已经整理过的清洁资料,还是原始数据,这关系到数据的科学性;邵一鸣团队发表的论文,究竟是否在数据分析基础上,做出了创造性的观点贡献,等等,这些从学术规范提出的质疑,都是独立的学术调查委员会需要调查、澄清的内容,因此,这一事件的处理,不能止于稀里糊涂地补上19位作者、给原作者批评就大事化小。以后遇到类似事件,是不是也可采取这种补上姓名的方式呢?

  其二,针对这一事件暴露出来的科研数据开放、共享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建立完善的国家科研数据库开放机制。据报道,对于暂时不对外公开的数据,中国疾控中心内部有一系列规定,科研团队须经过一系列的申报手续,获得批准后才能使用。而从疾控中心的通报称邵一鸣团队“擅自使用”这一概念分析,邵一鸣团队使用的是暂不对外公开的数据,这就让人疑惑,既然使用暂时不对外公开的数据,要经过一系列申报手续,那么,他们怎可能擅自使用?这背后有什么玄机呢?是不是暴露出疾控中心的内部管理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处理学术不端争议,必须坚持学术原则。离开了学术原则,就会把学术不端处理弄成一笔糊涂账,这会破坏学术规则,也会伤及学术的尊严与公信力。希望疾控中心能启动学术程序,重新独立调查、处理这一争议。 

 

文章关键词: 学术 疾控中心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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