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社会捐赠代替政府的教育投入保障

2013年12月01日15:41  新闻专栏  作者:熊丙奇  

  在郑州一个城中村的民房里,有一所农民工子弟小学,学校没有图书室,更没有操场。每逢上体育课,学生们或者上自习,或者由老师带着出去转转;没有图书室,学生们偶尔会去私人开的“童书阅览室”。能有个图书室,有一片供学生们玩耍的场地,是全校师生的梦想。(河南商报11月30日)

媒体在报道时呼吁,“如果你有多余的书,或能提供一片空闲场地供他们上课”,请给予支持,记者同时还写道:一名学生摸摸记者身上穿的衣服,怯怯地问:“阿姨,什么是羽绒服啊?我妈说我成绩好了给我买羽绒服。”希望大家为孩子们捐棉鞋、棉衣或书籍

发动大家为贫困家庭的孩子捐赠棉鞋、棉衣,这值得肯定,可把解决学校办学场地(操场、教室)之类的事也“拜托”给社会,这是教育责任的错位——地方政府有 保障义务教育的责任,农民工子弟不能接受和城市学生一样的义务教育,这是地方政府的失责,必须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而不仅仅是呼吁大家出力帮农民工子弟学 校解决上学场地问题,在一片貌似动人的社会捐赠氛围中,忽视了政府的义务教育保障责任。

早在2008年,我国国务院就明确规定,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为主”的原则,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求学问题。按照这一规定,当地政府对农 民工子弟学校的处理办法有三,一是对于达到办学资质的农民工子弟学校,设立为民办学校,由政府委托他们进行义务教育,对求学的学生实施与公办校一样的补 贴;二是对没有达到办学资质,但经政府扶持,可以改善办学条件变为具有资质的学校的农民工子弟学校,由政府加以扶持使其成为合格的民办学校;三是对于办学 条件极为简陋、场地不达标、师资不合格、安全隐患严重的农民工子弟学校,政府妥善对学生进行分流,再对其实行关停,并给办学者适当补偿。通过以上三方面措 施,就可消除不合格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做到所有学校合法规范办学,同时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求学问题。严格地说,如果地方政府履行保障义务教育 的责任,农民工子弟学校将不复存在,而每个农民工子弟学校都有学可上。

可是,一些地方政府却没有采取以上办法,以流入地为主、公办为主来解决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求学。要么默许条件简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继续办学,要么从“严 格执法”出发,粗暴的关闭不具办学资质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却不妥善考虑农民工子弟的分流问题,无处求学的孩子只得面临辍学,而为了满足这些孩子的求学需 要,农民工子弟学校换一个地方再办,与教育部门“躲猫猫”。由于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农民工子弟学校在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城市求学方面发挥重要作 用,虽然其不具办学资质,却赢得尊重,但这无论如何不是长久之计。

郑州这所农民工子弟学校属于何种情况,从媒体提供的信息,尚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确认,这所学校是不具备办学资质的,他们在艰难办学为孩子提供求学的去 处,对于这所学校,政府部门合理合法的做法是,要么加以扶持改善其办学条件,要么妥善分流所有学生到当地的公办学校求学。简单地说,给这些农民工子弟一个 好的求学环境,第一责任人是当地政府,媒体应追问当地政府为何没有保障义务教育,而不是呼吁爱心捐赠。

近年来,在保障贫困学生义务教育方面,类似错位的事还不少,比如发动社会力量捐建“希望工程”学校,这在一定历史时期有其价值,但在我国GDP已列世界第 二,很多地方建起豪华办公楼时,还要靠社会捐赠来建义务教育学校,这是政府教育投入的失责,社会力量当然可以对学校、学生进行捐赠,但更应该集中在师资发 展、学生成长方面,这才是政府、社会力量各司其职。——不能以社会捐赠替代政府的投入、保障,而该是社会力量在政府保障基础上做“加法”。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学校 教育 社会捐赠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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