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挥霍公款入罪”的民意期待

2013年12月19日10:24  新闻专栏  作者:晏扬  
“挥霍公款入罪”的“民意条件”早已成熟,甚至熟透了。 “挥霍公款入罪”的“民意条件”早已成熟,甚至熟透了。

  早在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设立“挥霍浪费罪”来遏制浪费公款行为。2010年,赵林中收到中纪委的答复,称中纪委致函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最终认为对挥霍浪费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还没有成熟的意见”,但中纪委将继续关注、及时跟踪了解这一问题。时至今日,相关立法条件是否成熟?民调显示,97.8%受访者支持将挥霍浪费公款行为立法论罪。

  多达97.8%的受访者一边倒地支持,充分说明“挥霍公款入罪”的“民意条件”早已成熟,甚至熟透了。这既反映了百姓对腐败的痛恨之情,也体现了民众对加大反腐力度的呼吁和期待。如果说几年前立法机关“还没有成熟的意见”,那么在近年来中央连续出重拳整治铺张浪费的背景下,“挥霍公款入罪”应该重新提上议事日程,相关立法条件也该趋于成熟了。

  众所周知,贪污受贿等“落入腰包的腐败”是犯罪行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公款大吃大喝、公费旅游、违规配车以及花样百出、极尽奢华的职务消费,因为是“不落腰包的腐败”而逃脱刑罚,甚至逃脱党纪、政纪处分。正因如此,一些官员才信奉“公家的钱不花白不花,花了也白花”的挥霍原则;正因如此,即使在中央反浪费高压政策之下,挥霍浪费公款现象依然严重。

  细究起来,喝天价酒、抽高档烟、坐豪华车、以考察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等腐败行为虽然“不落腰包”,却实实在在落到了官员的口中、肚子里、屁股上,总之是为官员个人所享受。其实,花公款去花天酒地,与把公款“落入腰包”后去花天酒地,两者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造成的后果(浪费公款)也一样,为什么后一种行为要受刑罚,前一种行为只受纪律处分呢?这不合理也不公平。

  比如,中石化原老总陈同海平均一天职务消费达4万元,一年达1500万元,可以想象,其中大多数消费与公务、职务没有半毛钱关系,但陈同海落马并不是因为奢华职务消费,而是因为他贪污了近2亿元。再比如,几年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徐文艾伪造“芬兰司法部邀请函”公费出国游山玩水,这看似是“不落腰包的腐败”,其实相当于他把公款贪污后自己去芬兰游玩。

  在某种意义上,“落入腰包”与“不落腰包”只是形式上不同,挥霍公款、浪费民众血汗钱才是共同的本质,不能仅仅因为形式不同,法律就对“不落腰包的腐败”网开一面。这就好比说,盗窃他人财物与抢劫他人财物只是手段和形式不同,但本质上都是犯罪行为,显然不能因为盗窃行为较“温柔”就不入罪。鉴于挥霍公款与贪污公款形式上不同,可以在起刑点和刑罚力度上有所区别,但前提是将挥霍公款视作入罪,而不应处分了事。

  当然,“挥霍公款入罪”可以增设“挥霍浪费罪”等新罪名,也可以不另设新罪名,而是把挥霍公款纳入贪污罪的范畴——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挥霍公款正是“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将挥霍浪费公款行为立法论罪,既是民心之所向,也是反腐之必须。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公款 民意 浪费 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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