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惩夺命快递事件中的寄件单位

2013年12月23日10:26  新闻专栏  作者:王学进  

  11月29日,山东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的刘先生被一件沾染有毒化学品——氟乙酸甲酯的圆通快件夺去生命。21日晚,圆通公司发布声明表达歉意,并表示揽件快递员对有毒快件曾进行了验视。据央视新闻报道,这是涉事化工厂第三次通过圆通邮递氟乙酸甲酯样品。(12月22日大众网)

  夺命快递事件出来后,媒体和公众纷纷将矛头对准快递公司,并且制造了一个“夺命快递”的专属词语,将全部责任都推到了圆通公司头上。诚然,圆通公司该为其失责承担法律责任,谁让其没严格执行验视制度呢?圆通公司仅发布一则致歉声明是不够的,邮政部门尚需对其作出进一步的处罚。与此同时,公众期望所有快递公司汲取此次事件中的教训,严格执行《邮政法》规定,完善收寄验视制度,确保快递安全。

  不过,随着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快递业务已呈井喷态势,基于检验设备、时间限制及隐私考虑,就目前而言,要揽件快递员不折不扣执行验视制度,逐一验视每件快递物品有一定难度。因而我们不能把快递安全全部寄托在验视制度和揽件快递员身上,还必须制定相应的寄件规定和惩戒措施,对寄件人和寄件单位进行规制。

  追溯此起夺命快递事件可发现,第一责任人也可说是元凶乃寄件单位——湖北荆门市熊兴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氟乙酸甲酯样品的制造者,寄件单位应该清楚该化工产品有毒,应列于《危险化学品名录》,但该公司在遭到其他快递公司拒绝后,对圆通公司谎称所寄样品为氯乙腈,对人体危害较小。当湖北当地圆通公司接收快件时,获知客户告知的造假信息,且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上查询后发现氯乙腈不是危险化学品,所以就将该快件发出。

  据此可知,涉事化工厂三次通过圆通邮递氟乙酸甲酯样品都是凭借谎言骗过了不懂化工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行径极为卑鄙。

  正是涉事化工厂的欺诈行为,不但致使刘先生死亡,而且也造成了多名快递员工的身体伤害,也就是说,快递行业本身也成了客户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因此说,追究此次夺命快递事件的责任要分清主次,寄件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我同意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北京市原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春龙的观点,认为发件单位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负主体刑事责任,而潍坊的快递公司则负连带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其欺诈行为,对其量刑宜重不宜轻,否则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快递安全需要快递行业和寄件人共同维护,假如寄件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快递行业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快递行业即使执行了验视制度,也难保万无一失,因此说,我们在要求快递行业严格验视制度的同时,也要呼吁寄件人做到道德自律,恪守公民规范,诚信寄件,不做害人害己的事。与此同时,笔者建议《邮政法》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须补充制订一条:对不按规定或以欺诈手段寄件的客户进行经济、行政甚而法律的处罚。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快递 验视 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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