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待遇政府说了不算

2014年01月28日10:58  新闻专栏  作者:杨于泽   

  江西省日前印发《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其中规定:经单位批准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期满职工可自行选择回原单位就业或停职继续创业。

  这实际上就是过去人们耳熟能详的“停薪留职”政策,对此,很多人说了很多好话。有人说,国企聚集了大量优秀人才,该政策激励有才能的员工扔掉“铁饭碗”,投身商海投身商海实现自身的价值。有人说,这项政策为创业者解决了后顾之忧。还有人“希望推广到其他省份”。

  现在搞“停薪留职”,客观效果如何暂时不得而知,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这项政策有违现行法律规定。现在国企和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合同用工制度,职工下海创业享受什么样的政策,主要受双方劳动合同约束。特别是对于国企而言,我国已经建立较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在用人政策上政府无权越俎代庖。

  这里不妨列举几条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1988年施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

  所谓“自主经营权”,是指企业依法对自身的机构、人员、财产、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等各方面事务自主经营管理的权利。如果国企员工想下海创业,国企给予何种政策回应,目前完全是有法可依。至于是否出台“优惠政策”,属于国企“自主”范畴,政府以文件形式要求国企给创业职工“停薪留职”待遇,完全是强加于人。

  历史地看,“停薪留职”政策的积极作用不容抹杀。1983年,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出台文件,明确规定了“停薪留职”政策,很多国企职工正是在“政策兜底”下下海创业,涌现出王健林、王石等大批知名企业家。

  但我们应当看到,30年前“好政策”30年后重启,就很可能变成“乱作为”。30年前中国政企不分,政府可以替国企作主;30年后,政府是国企出资人,但国企已经“独立自主”,政府无权对国企自主范畴内的事务下指导棋。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国企和事业单位员工处身市场,他们下不下海创业,关键取决于他们对“体制内”和“体制外”收益预期的比较。政府能够做的,应当是尽量减少民众创业的制度性障碍,而非越权出台优惠政策。

  “停薪留职”政策看起来很美,但在如今的国企和事业单位现实中,很可能无法付诸实施。现在很多国企和事业单位早就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有人“停薪留职”,企业留着岗位无人上班干活,企业如何运转?

  政府与其越俎代庖、借花献佛,不如从影响民间创业的制度方面找问题,通过消除制度障碍,打通民间创业通道。否则借花献佛不成,而制度障碍依旧,那才是贻误民间创业“战机”。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停薪留职 事业单位 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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