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训诫中心是“维稳不维权”的病灶

2014年02月15日09:09  新闻专栏  作者:王传涛  

  有河南南阳市民称,其近70岁的母亲赴外地上访后,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拘禁”于“南阳市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记者发现在河南南阳、驻马店、邓州、新乡等地均建有类似机构,职能都是对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2月13日《新京报》)

  存在了50多年的劳教制度,刚刚退出历史舞台,在河南又出现了劳教所的替代品——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看名字,非常拉风,更重要的是,非常“有学问”。你看,上访就上访吧,还加了“非正常”三个字;如果“教育”不够,还要拿“训诫”来凑。不明真相的公众,更糊涂了:这个地方,到底是以教育为主呢,还是以训诫为主呢?到底是以给百姓办事为主呢,还是以办老百姓为主呢?

  “非正常上访”是一个伪命题。谁来定义“非正常上访”?什么样的行为算得上是“非正常上访”?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制度和法律规定。于是,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拘禁”访民的标准也便成了可以伸缩的松紧带。老老实实地到信访办说明问题可以,但相信越级上访,或是到北京上访,抑或对“偶遇高官”进行哭诉,都很容易被列到“非正常上访”的范围中。

  再说说“训诫”这个词。其实,这是一个特别严重的法治术语。百度百科是这样解释的: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或是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训诫的对象,应该是犯罪分子和违反了法庭规则的人,将访民拉到训诫的范围内,明显是权力的越界和自作主张。而且,河南这些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基本都是由当地公安部门建立,地点一般是在看守所。单单看地点以及工作人员,这就非常像是“非法拘禁”。

  限制他人自由,不仅违法,说得严重一些,还是违背了《宪法》。《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非常明确的是,如果不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决定,公安机关限制他人自由,就是违反宪法。

  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是“维稳不维权”的病灶。维稳大于一切,在许多地方官那里,仍然是一道无法解开的题目。最应该有的“替百姓维权”思维,却不容易被他们接受。劳教制度这种权大于法的恶制度已经被废止,一些地方的权力似乎有所失落,总想找点权力来管一管他人,尤其是要治一治容易给地方“抹黑”的访民。这说明,权大于法,不能仅在形式上废除,还要在思想上废除。所有的目标,都在被逼无奈的访民身上,即便源头上已经洪水滔天,也只在小河流处封封堵堵。如此理念,让人心寒,让人失望。

  事实上,关于维稳和维权的关系,《人民日报》也早有评论:“维权也是维稳,维权才能更好地维稳。所谓的维稳,不是权力维稳,而应是权利维稳,是以保障公众权利为基础的维稳;不是强制维稳,而应是和谐维稳,是围绕群众所急所盼、所忧所愿充分协商的维稳。”遗憾的是,这样一语中的、鞭辟入里的评论,对于过于看重维稳和无所约束的权力而言,只像是一些唠叨,而根本没有什么效力。

  发于三湘都市报。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维稳 上访中心 维权 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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