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9项死刑罪名或将取消。刑法修正案(九)今天上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包括集资诈骗罪等在内的9项罪名将取消死刑。
此外,此次修正案还加大了受贿罪的打击力度,取消受贿数额的入罪标准。但之前备注关注的收受礼金罪并未涉及。
为了使交通环境更加安全,规定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走私武器弹药、伪造货币或将逃脱死刑】
刑九草案拟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之所以取消这9个罪的死刑,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
此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研究死刑的中国社科院教授刘仁文介绍,在制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时,集资诈骗罪就曾研讨过要否废除死刑,但并未通过。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规定死刑一是考虑到受害人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二是保护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不允许个人搞民间集资。但随着市场监管的到位,市场主导地位的进一步发挥,这一类犯罪本身不会再像过去那么频发、高发。事实上,普通诈骗罪本来就没有死刑,因为受害人有贪便宜等过错,其他诈骗类的犯罪也废除了死刑,再单独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从逻辑上也说不通。
目前,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因此,刑法修正案(九)拟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上述9罪名后,仍有46个。
刘仁文表示,之所以要减少死刑,是因为在全世界走向废除死刑的大背景下,我国死刑罪名太多。
联合国人权事务办公室公布的最新报告《远离死刑———国家实践中的教训》显示,截止到2012年,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经有约150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或者暂停执行死刑。而早在1998年,中国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对于死刑的适用范围做了严格限制,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解释称,死刑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关。我国刑法现存的55个死刑罪名中,一半以上还是非暴力犯罪。
除减少死刑外,刑九草案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也提高了门槛:死缓期间故意犯罪,并且情节恶劣才执行死刑。
而现行刑法则规定,死缓犯罪如果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将被执行死刑。但这一规定门槛则低,有些故意犯罪并不严重,也较为容易发生。
此外,如果因故意犯罪就执行死刑,也容易导致一些死缓罪犯不敢在缓刑期间揭发一些事情,比如被判死缓的吴英,就是在缓期期满后开始揭发当地的副市长。(当然,揭发的是否属于事实需要当地司法部门调查)。
【受贿罪降低入罪门槛】
刑法修正案(九)拟删除受贿犯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数额规定。
现行受贿罪的入刑标准一般是5000元。虽然规定数额较为明确,但是各地受贿罪差别较大,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刑九草案拟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与此同时,刑九草案也加大了对行贿人的处罚。对于行贿人,现在规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修改后,行贿人只要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只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只有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免除处罚。
此外,现实中,不少受贿和行贿并不直接发生在官员身上,而是发生在官员的近亲属等密切关系人身上。对此,草案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将构成犯罪】
草案加大了惩罚失信行为的力度。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虚假诉讼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可以适用的责任条款是《民事诉讼法》中第112条,但也仅仅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廉熙提出,大量虚假诉讼出现,与现行法律对惩治不力直接相关。黄廉熙曾在提案中建议,应通过对《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尽快完善虚假诉讼违法责任体系的建设。
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虚假诉讼给国家或当事人带来很大损失,而且司法机关也浪费了不少精力去甄别这类虚假诉讼。他认为应该将虚假诉讼的原被告双方都纳入惩罚对象,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出售合法获得的公民信息将构成犯罪】
草案增加了对网络犯罪的规定。
现在一些公民信息的泄露,往往部分商家因提供服务而合法获取公民信息,出售是否构成犯罪尚存争议。
对此,草案增加了网站的责任,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草案还增加规定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
【收买妇女儿童一律按犯罪处理】
为加强人身权利保护,草案规定,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了解,以前之所以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是因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在被时解救时难度较大,规定不阻碍解救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在解救时使收买者更容易同意解救。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护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避免他们再受到其他的伤害。
现行刑法中的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曾被称为最“人性化”的法条,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强行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如果有伤害、污辱的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如果数个行为同时发生,则数罪并罚,如果再出卖,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法条之所以最“人性化”,是因为立法时充分考虑了对妇女、儿童的权利保护,将伤害行为一个个列举出来,是让收买者考虑到再有伤害还会构成伤害,而且每一个伤害都会构成犯罪,如果没有伤害,还不阻碍解救则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近些年来,立法者的善意并没有使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减少。于是,相当多的人呼吁应该加大对收买者的刑事责任,因为如果没有收买,也就没有拐卖。今年两会上,新疆的全国人大代表杨琴建议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因为只要有买方市场,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就会甘愿冒险。如果遏制住了买方市场,能大大减少此类犯罪。杨琴还建议取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刑九还改了什么?】(部分列举)
客车严重超载属危险驾驶罪草案规定,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或犯罪草案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为犯罪草案修改了扰乱法庭秩序罪。之前的规定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犯罪,草案增加了构成犯罪的情况,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构成犯罪。为使法院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草案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草案还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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