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曹林
一边倒地呼吁“拐卖儿童应一律判死刑”,表达的并非深思熟虑的判断,而是用“判死刑”表达一种强烈的情绪。就好像一个人在争吵时情绪失控歇斯底里地咬牙切齿地说“你怎么还不去死啊”。死听起来似乎是最严酷的惩罚,一个人愤怒的最高级总是指向“死”,咒别人死,以死要挟,或者是让最痛恨的人去死。
持这种观点的人,也许多没经过认真的思考,并非真正认为“死刑就可以遏制拐卖儿童”,而是表达情绪。其一,表达的是对拐卖儿童者极端强烈的愤慨,潜台词是“这些人怎么还不去死啊”。其二,表达的是对当下相关部门打击拐卖儿童这种犯罪行为很不力的不满,潜台词是“为什么不出台更给力的措施啊”。其三,表达是一种恐惧,担心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像一个暴怒的母亲护着自己的孩子,愤怒得浑身发抖,无奈无力中集体大吼:怎么不让那些拐卖儿童的恶人去死啊!
这种诉诸于共情共鸣的母性声音很有感染力和号召力,尤其能够在情绪和情感易被操纵的网络上一呼百应,站在凌驾一切的道德高地上战无不胜。确实,作为一个父亲,我对每一种护子心切的情感都充满尊重并心生共鸣,对拐卖贩卖儿童的“禽兽”们有着同样的愤怒。
但,我不会急于把这种愤怒表达出来,我会静下来想一想,这种听起来很正义(这种诉诸在直观想像上似乎也挺符合逻辑推理,用每个人都怕的死刑去“吓”住那些禽兽不如的人,人都怕死)的情绪,对于保护我的孩子,是不是有帮助,能不能起到预期作用。很多时候,我会警惕自己的愤怒,警惕自己的“热血沸腾”,警惕自己的“强烈的感动”,因为人在陷入愤怒、感动、热血沸腾之类强烈情感和情绪之中的时候,是大脑停止思考和失去判断力的时候,被自以为正义的情绪牵着鼻子走。
其实,静下来想想可能就会明白,“拐卖儿童应一律判死刑”只是一种盲动的情绪,并不会带来预期的正义目的,并不能有效地遏制拐卖儿童的问题。就好像我们冲动的时候说“你怎么还不去死啊”,冷静下来会觉得自己失言了。
作为最高的刑罚,死刑不能随意用的。死刑之所以有威慑力,就在于它的“慎用”。如果由着我们那种任性,痛恨一种恶,就诉诸于死刑,那么,是不是每种犯罪都判死刑,就可以终结这个社会所有的恶呢?当然不会,甚至会导致更坏的结果,反正每种犯罪都是死刑,那会诱引着犯罪者去犯下最恶的罪行。这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呢?反正拐卖儿童就是死刑,杀人也是死刑,当他们担心拐卖儿童行为败露的时候,他们会选择什么行为呢?
不仅没有保护孩子免受伤害,反而会使他们受到更大的、更可怕的伤害。善良的动机,反而种下了诱发更大罪恶的恶果。
也有充分的数据证明,死刑除了满足了一些人咬牙切齿的情感之外,并没有使犯罪率降低。这个问题上,不得不温习一下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这个经典判断:刑罚的作用不在于它的严厉性,而在于不可避免性。从犯罪心理来看,一个人犯罪,并不是因为刑罚的成本低,并不是已经做好了承担刑罚成本的心理准备,经过理性权衡从而选择犯罪的,而都带着强烈的侥幸心理,每个罪犯都有一种冒险心理,总觉得自己可以逃避惩罚。所以,要遏制犯罪,并不是无限度地增加刑罚的强度,而是让人感觉“犯罪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严惩”。
也就是,首先要做的是提高拐卖儿童犯罪的破案率,让每个犯罪者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受到惩罚。不首先在这方面努力,一边侦破率很低,一边加大刑罚,并不会产生预期的威慑效果。
从我们的情感看,将心比心,一个人失去自己的孩子所带来的痛苦,比夺去生命还大――我们会在情感上认为,拐卖儿童跟杀人差不多。但从法律角度看,罪刑需要相适应,正如我们《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拐卖儿童应受何种刑罚,需要符合法理的判断,而不是根据我们的情感情绪。其实,拐卖儿童罪的刑罚中,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已规定可“处死刑”。应根据情节罪刑适应,而不能迎合情绪而“一律”。
我们冲动时动不动会说“怎么还不去死”,平常冲动时可以这么说,但涉及立法和公共事务时,就不能这么任性冲动地说“怎么还不去死”了。距离产生理性,评论和立法都应该和这种盲动的、自以为正义的网络情绪保持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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