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更应该削减机构以提高效率

2013年06月27日14:43  新闻专栏  作者:顾则徐  

  《学习时报》6月24日发表赵中权先生文章《反腐败要走法治化道路》,赵中权先生在文章中主张“建立一个较为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其中包括整合反腐败的机构设置,“可考虑对现有分散在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等反腐败专门机构进行整合,建立‘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作为反腐败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我觉得赵中权先生的想法是值得商榷的。

  在中国,具有反腐职能的法律、法纪机构可谓林立,有纪委、政法委、监察、预防腐败局、检察院、反贪局、公安等,实践中还有临时性的专案组、巡视组等。赵中权先生看到了这一现象,称之为“分散”,显然意识到了其中的低效性。但是,进行整合建立“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并不能做到取消这些机构,因此,不过是新设一个机构而已,其结果只会是机构的再次膨胀,进一步强化反腐的低效。

  因为重视反腐,从而以为原有的机构不能满足需要,便一再增加机构,从而导致“分散”。这仅仅是事物的一面,另一面实际也是反腐权力的争夺,不同条线都希望能够分割一部分反腐权力,从而导致机构之间互相的功能抵消。于是,就有了权力“集中”的要求。赵中权先生的“国家反腐败委员会”设想,不过就是一种新的要求权力“集中”呼声而已。但是,在一个权力本身就高度集中的国家要求“集中”权力,乃是十分吊诡的事情。纪委、政法委之类,难道权力还不够集中?党委、党组的权力还不够集中?

  假如顺应赵中权先生的想法成立了“国家反腐败委员会”,该委员会与纪委、政法委及党委、党组属于怎样的领导、被领导关系?既然称为“国家”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在国家权力体系中,该归属哪个条线?党有纪委、政法委,政府有监察,因此,党和政府的条线中都不能恰当设置“国家”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只能设置在人大系统当中。设置在人大系统,试图统一领导反腐,在中国实在是过于幽默了。赵中权先生希望这个委员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基本属于空话,在中国没有可以独立于党委、党组的权力机构,“相对独立”不过是一个诡词而已。

  赵中权先生“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之类的想法并不是新奇的事情,之前最为流行的是模仿香港廉政公署设想,实际上,上世纪九十年代成立反贪局正是模仿香港廉政公署而来。但是,内地反腐的低效也正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前期之后严重化,反腐进展不能跟上腐败的泛滥。1990年恢复政法委,1995年成立反贪局,2007年成立预防腐败局,然而,反腐最有成效的时期恰恰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和九十年代初期。

  那时候,反腐机构是最为简单的时期,党为纪委,政府为监察,司法为检察;纪委、监察往往是联合办公,甚至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检察院专门反贪部门原来称经济科(处),后来称反贪污贿赂罪科(处)。属于犯罪的归检察院查处,属于违纪的归纪委、监察查处,检察院与纪委、监察互相沟通情报和移交线索、案件,彼此职责、权限十分明晰。1993年推行公务员制度后,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被误解为公务员,从而一部分腐败罪案归属公安办理,反腐机构趋向多元化,也就此趋向于了低效化。可见,在既有国家体制之下,反腐不是增加机构设置,而是应该削减机构,回到二十多年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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