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轮奸案再生波折。据知情人透露,李家人从李某某本人口中了解到,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在到达酒店后,受害女孩没有明显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状态并不明显,因此认为受害人系陪酒女,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7月15日中国经济网)
慌了神的李家人抓住受害人的身份做文章,想把孩子从监狱边缘拉回来,可以理解;如果律师也试图将此作为无罪辩护的证据,那就会成为一个天大的笑话。
稍知法律的人都懂,即便受害人是陪酒女,只要违背本人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法律的意义上都属于强奸;就算是妓女,只要违背个人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按法律论,也当属于强奸。因为,法律需要定性的是当事人的行为,而非受害人的身份。
这点,古今中外,概无区别。07年9月20日,美国费城一名妓女遭客人持枪指吓,迫令她免费为三名朋友提供性服务,妓女不堪受辱报警求助,不过审理的法官德尼指妓女已经同意与多人性交,最后却收不到肉金,认为这不构成强奸罪,改控被告持械抢劫、盗用服务罪名。德尼的裁决引起公愤。费城大律师公会的主席多尔顿发表声明称,“即使一名妇女是妓女,也不代表她不可以是受害人,只要她说:‘不,这不可以’,与她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地方助理司法部长德西皮表示,“法官对人(而非案件)作出判决,我从没有见过。”(2007年11月2日星岛环球网)
不管受害人杨女士是否陪酒女,她之不从显而易见,李某某所说女孩并无明显反抗不可信。前不久,当杨女士获悉律师要做无罪辩护的消息时,委托律师愤然发出声明:“他们没有尊重一名被害女性,也没有站在一个受害者的角度替我想想,这等于是对我的第二次伤害!”杨女士称,自己当时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李某某等人肆意殴打、侮辱,并轮番施暴,“身体和心灵都受到极大摧残”。事后,还受到恐吓和威胁。此说由她选择报案时“眼眶打得乌青”为证。(7月12日《法制晚报》)
杨女士何其不幸,在经历了身心伤害后,再次经受了来自人格歧视的伤害。
这种伤害极其可恶。它指向的是一个特定阶层,即弱势群体陪酒女;而且不只是一人,而是涵盖了整个职业。其潜台词是,凡是陪酒女多是不正经的女人,人尽可夫。对这样的女人不必施予同情,即便她们成了某桩刑事案件中的原告,法官也应该以“身份特殊”做轻判或者不判的量刑依据。
果如此,就会让德西皮部长大开眼界:终于让他看到了法官对人(而非案件)作出无罪判决;果如此,伤害的就不仅是受害人,还有我国的法治建设。这样的怪事真的有可能发生吗?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