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陪酒女危害性小”说错了吗?

2013年07月17日17:20  新闻专栏  作者:刘远举  

  清华大学法学院学者易延友,在其微博替李天一律师辩护时表示,“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立即引来网友谩骂。

  这个话题涉及到李天一这个权二代、富二代,所以,在微博上充斥的批评、嘲讽、谩骂,已经不是大众对这个问题的真实看法,而是出于不公平感的集体发泄。虽然这种发泄有一定合理性,但群情激愤之下,其实是没办法冷静而客观的讨论的。所以,讨论这个命题之前,还是需要抽离掉李天一涉嫌轮奸这个具体因素,抽象的来看这个问题。

  那么,同样符合这个命题,我们可以换一个场景,虽然比不上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但也能屏蔽一些具体因素的干扰:大学放暑假后,大多数学生离开了,寝室施工,一个19岁的大二女生在寝室午睡,刷墙的工人从阳台外的脚手架上看到了,歹心顿起,进到寝室强奸了这个女学生。另一个场景则是,一个打工仔去洗头房,禁不住妓女的挑逗,欲火中烧,但妓女要价却太高,于是,他强奸了那个妓女。虽然这两个场景都是假设,但现实中也发生过类似事件。

  这个时候,假如你是法官,而两个人的刑期加起来,不能超过10年。具有正义感与同情心的你,该怎么来判呢?是各打五十大板,各判5年?还是一个3年,一个7年?

  怎么解决这个难题?先从我们社会之中的主流观念谈起。

  社会大众的主流观念是什么呢?其实,易教授的这个命题,张艺谋已经在《金陵十三钗》里面完整表述过了:当日本人要求十三个女子去供侵略者发泄兽欲时,十三个秦淮河上的风尘女子,乔装打扮,代替女学生勇赴死局。大多数观众看完后的反应是“好感动,好伟大的牺牲精神”。殊不知,这个感动之中,已经包含了妓女被强奸的危害小于女学生的观念。

  客观说,群体的这种观念,并非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对女学生来说,被强奸的惨痛与创伤自不必说,其造成的心理阴影不但会影响到当时的学习与生活,还会影响到今后的恋爱、婚嫁,甚至可能持续一辈子。所以,在一些相关的事件中,需要对受害人进行心理干预。实际上,从媒体报道引起的公众愤怒来看,妓女被强奸的恶劣影响远也小于女学生被强奸——其实,唐慧一案的刺激点不也是幼女么?

  但是,社会大众的观点即使如此,也并不具有法律意义。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怎样认定强奸罪”时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女学生和妓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没有谁高贵、谁低贱。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只要违反了妇女的意愿,哪怕是妓女,哪怕她在最后一刻叫停,都是强奸,这并无疑议。

  而被害者的主观感受,在法律上也不能成为判决的依据:如果在犯罪动机、手段与结果相同的情况下受害者的感受差异可以影响量刑,那殴打强壮者就比殴打瘦小者罪轻,抢劫富人就比抢劫穷人罪轻。

  不过,问题并非那么简单。从法律角度,受害人过错与后果的责任分担有着关系,也影响着量刑,所以,易教授提到职业,或许是想说在特定职业场景下,某种职业身份的人会具有的一系列行为,而这种行为本身构成一定的过错,这构成了案件中的具体情节——易教授本想说的是情节,但是,遗憾的是,在微博上却呈现出来的是笼统的针对一个职业身份。

  还是来个具体场景:同样一个妓女,第一次是主动挑逗客人,但却因没谈拢价格被强奸,而另一次,却是在回家准备结婚时,走在路上,被一个知道她是妓女的同乡强奸。显然,具体情节不同,责任分摊与量刑也不一样,前一个场景中,受害者有过错,加害者的主观恶性小,显然会影响量刑。

  行文至此,易教授的观点并无太大问题,但是,推导还没有完,还有更有趣的部分。

  第一个场景中的加害人,虽然主观恶性较小,但因为性工作者(或准性工作者),因社会与执法者的歧视,她们本身得到的保护较弱,遭受非法性侵的可能性更大,而强奸的暴力又可能造成犯罪升级,造成更严重的人身伤害。在现实中,一旦强奸者不受追究的可能性更大,或者量刑偏轻,那就会引起他人的仿效,严重影响到巨大数量的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成为社会问题。性工作者理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所以,侵犯性工作者的行为,虽然主观恶性小,但由于其潜在的巨大影响,因而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所以,当我们从抽象理论中回到具体案件中,就不难发现,“陪酒女”的说法,通过指出职业身份下的行为通常具有某种过错,的确有助于责任的分担,影响量刑。但是,与此同时,从社会危害角度,“陪酒女”的说法,却有着负面作用。

  这真是机关算尽太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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