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有没有“弹劾”老师的权利

2013年09月18日09:44  新闻专栏  作者:王学进  

  因不满老师太凶,上课语速过快,9月13日,福州教育学院附中初二(11)班上演了一幕学生“弹劾”老师的戏码:教英语的何老师刚走进教室,一名陈姓同学就拍着桌子站了起来,大喊道:“不喜欢上你的课,对你不满意。”随后,陈同学说,赞同他意见的同学举手,不少学生举了手。何老师掉头就走。班主任说,学校将处分“闹事”学生。(9月17日《海峡都市报》)

  说来惭愧,我也曾被学生“弹劾”过。想当年,我在一所县中担任两个毕业班的语文教学,兼做班主任,同时担任学校文学社的指导老师。学期初,当校方宣布我为理科班班主任后,由一位小个子的女班长发起,给校长写了封联名信,不希望我担任班主任,理由是我既教二个毕业班,又要带文学社,忙不过来,只希望我教他们语文。校方接受了学生的建议,撤了我的班主任。为此,我写了篇《我被学生炒了鱿鱼》的小文章,表达了对学生选择的尊重,同时阐述了对学生权利的看法。文章发表后,被校长看到,拿到教工大会上进行了宣读,表扬了我的“大度”。

  说实话,当获悉自己被学生“弹劾”后,开始时心里确实不舒服,但转念一想,又不禁欣赏起学生的行为来。自从有了学校教育,就形成了这样的规矩:只允许教师选择学生,不准学生选择教师。校方一旦指定某老师任教某班,学生就得无条件接受,哪怕其课上得再烂,学生也不敢行使“弹劾”权,建议校方调换老师。这差不多已成铁律。

  亲其师才能信其道。意思是,学生只有先认可了老师,才能相信其所授的知识和道理,如若不然,他们就难以有效地接受教育。换言之,让学生短则一年、长则三年,硬着头皮听一位不受欢迎的老师上课,不只是难受,还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学习成绩。作为受教育者,这算不算权益受损?

  可悲的是,校方和教师认识不到这点,总认为学生是在“闹事”,要给学生以处分。

  暂不知校方会给陈同学等“闹事”学生怎样的处分,在做出处分之前,我想提醒校方一句:这不是“闹事”,而是在表达他们的诉求。虽然表达诉求的方式不太妥当,可以批评,但诉求本身没错。

  因为受教育权是学生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具体可分解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陈同学他们之“弹劾”老师,其实是在表达他们的平等权和选择权。

  就算表达方式有所不当,仍不足以挨处分,因为他们是在行使学生的表达自由权。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在法学理论上,言论自由通过扩充解释可解释为表达自由。人表达意见的方式有多种,可通过语言,也可通过手势,如陈同学那样拍着桌子站起来,也可通过附议的方式,如其他同学举手同意等,都属于正常的表达方式。既然表达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在校学生当然也享有这种权利。

  厘清了这点,我要告诫福州教育学院附中及其他学校领导,随着社会日益多元化,学生的权利意识在不断高涨,维权行动将会变得日益频繁,对此,学校和教师要有思想准备,要正确认识学生的维权行动,尽可能用和平理性的方式去化解师生间的矛盾,切不可采取高压手段,动辄以“闹事”或者“破坏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名,轻则处分学生,重则开除出校,这样,只会加剧学生和老师和校方之间的矛盾冲突,后果堪虞。

文章关键词: 弹劾 老师 学生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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