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节假日休息权归还学生需改革评价制度

2013年10月05日14:22  新闻专栏  作者:熊丙奇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七天国庆小长假,对于一些地方的中小学生来说,十一能休息三天就已经很不错了,因为剩下的几天,他们都要补课。福建省莆田市哲理中学的学生小彩告诉记者,他的国庆假日截止到10月3号。而相似的补课情况,在浙江、广西等地都有。(央广网10月4日)

  有意思的是,媒体向当地教育部门反映、求证时,当地教育部门还反问:“还反映啊?”可见对于补课,地方教育部门已经见怪不怪。如何保障学生的法定休息,看来还是一道难题。

  我国教育部于2009年颁发了《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坚决纠正各种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正确引导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切实把课内外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可是这一《意见》颁布之后,各地并没有严格执行。

  具体而言,各地对补课令的执行,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根据教育部的《意见》,也在省内要求所有学校不得补课,但是在教育部颁布《意见》多年之后,比如,福建省教育厅规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全省学校和教师均不得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和课外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另一种情况是,地方教育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毕业班和非毕业班学生区别对待,比如,甘肃省下发的《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利用节假日补课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批高三年级寒暑假补课时间,寒暑假补课天数分别不得超过暑假天数的三分之一、寒假天数的二分之一,这意味着是允许高三学生补课的,而武汉市则在今年国庆前提出,允许高三、初三年级适当补课,但是,小学各年级和初一、初二,以及高一、高二年级一律不准补课。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初三、高三的补课,不管有无明文规定允许,基本上都是被“默许”的——有规定允许的,被称为“奉旨补课”,没有规定,也心照不宣:毕竟要中高考了,“补课也正常”,就像福建教育部门的回应,质疑者倒显得大惊小怪。而初三、高三之外的补课,各地都是不允许的,但规定是一回事,规定执不执行又是另一回事。

  而就是校内严格执行禁补令,校外的补课,也是少不了的。所谓校内减负、校外增负,每年的国庆假日,很多中小学生大半个假日都在培训班里度过,有的比平时上课还忙,奔波于各培训机构。纵有舆论呼吁把假期还给学生,可学生们的休息日还是被繁重的学业包围。

  学生们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争取自己的休息权吗?从逻辑上分析是可以的,可多少学生能拒绝学校和家长的安排?虽然有个别学生针对学校补课进行投诉,但更多的学生选择服从安排,更重要的是,就是他们自己也“清楚”知道自身的处境:要在中高考中取得“胜利”,就必须每分必究,就是没有休息日,没日没夜地学习,也只有忍受。而往往,学校、老师也称这是为学生好,而对于学校违规补课,只要学校不另收取学生的费用,也是很难查处的,甚至这会被家长认为是对学生做了一件好事。

  要真正减轻学生的负担,把节假日休息权归还给学生,靠政府教育部门发布禁令只会起到有限的作用——这还取决于禁令是否得到严格执行,而就是执行,校外的合法培训补课是无法禁掉的——更关键的是,必须推进教育评价制度改革,打破现在中高考实行的单一分数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多元的评价体系,只有评价体系多元,才能给中小学更大的自主办学空间,也才能真正把学生从应试负担中解放出来,有自由成长的时间和环境。

文章关键词: 节假日 休息权 补课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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