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浦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买卖信息案,一名90后小伙为了推销业务,先后花了800元和1850元,从他人手中购买了南京中小学生家长以及2013年江苏高考考生家长的信息。小伙被抓后,贩卖信息的“上家”也被警方抓获归案。
这是无数次公民信息安全遭遇危机中的一例。在信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信息给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创新,但也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侵害个人信息安全是日益凸显的安全问题。
专家称,对于这类行为,目前存在法律漏洞,难以形成有力的制裁,这样的说法的确不错。当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立法的呼声一直没有断绝过。在最近已经闭幕的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杨元庆委员建议,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权作为具体人格权加以保护,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选择权及个人信息安全。类似的立法建议在最近几年的“两会”屡有传出,也引发过舆论的热议,但立法进展却依旧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楼。
当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我国也不是一片空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民法上通过对个人人格权的保护表现出来。尤其是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案例的案例则经常借助于人格权中的“隐私权”来寻求救济。然而“隐私权”对公民信息安全的保护显得过于滞后了。因为只有当个人信息确被侵犯,并发生了实际损害之后,权利人才能向司法机关主张侵权责任赔偿。
然而,仅仅从人格权上加以保护已经显得滞后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使用已不仅仅是侵害个人人格权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个人信用的损害的问题了。无孔不入的商业机构为了经济利益也争先恐后地加入了数据挖掘的行列,对个人信息的争夺,似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社会各个领域悄悄蔓延。商业机构手中掌握的个人信息越详细,个人的权利尤其是隐私则越萎缩。
基于此,我们的确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加以详细的规定才能够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最初的人格权要求到现在财产保障的要求,恰好体现人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在越来越提倡自由、文明的交易规则的现代社会,对个人信息予以全面完整的保护的社会需求越来越强烈。由此,订立一部个人信息法从事前防范到事后救济两个层面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障也是应时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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