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1日起,在广东省,明显包含部门利益的法规规章立项将被拒收。按照广东省政府近日出台的规定,今后,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明显包含部门利益的法规规章将不予立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法规规章也不予立项。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一些政府部门手握公共权力,却时常用于谋取部门私利,或者为所辖行业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为了将谋利行为“合法化”,一些政府部门不惜将自身利益“塞进”法规规章,使得“部门利益法制化”,从而使谋利行为变得“名正言顺”且长久持续。
且举两例:其一,2010年,原铁道部修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其中“普通列车乘客迟到车票作废”的规定,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其二,2009年,国家邮政局起草《邮政法》,其中“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等条款,遭受舆论强烈质疑和批评。
借制定部门规章或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之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塞进”部门利益的“私货”,这种现象存在于国家立法层面,也存在于地方立法层面。
“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它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侵犯了民众的正当权益。公共权力本该为公众谋福祉,它一旦与部门利益相勾连,必然导致权力的扭曲、异化和腐败,不仅违背行政伦理,而且损害政府形象。
权力有自私自利的一面,政府部门也会有逐利冲动,而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无疑是防止公权力变异、遏制部门逐利冲动的根本之策。因此,广东省致力于破除“部门利益法制化”,抓住了问题的牛鼻子,极具现实针对性,值得肯定和称赞,也值得其他地方效仿。在某种意义上,这涉及政府愿不愿、敢不敢拿自身利益“开刀”的问题,也考验着政府有没有维护公平正义和民众权益的责任担当。
当然,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并非易事。对明显包含部门利益的法规规章不予立项,固然是一种决绝的态度,也是一种有力的倒逼手段,但怎样认定、由谁来认定某部法规规章包含部门利益,却是一个问题。
在我看来,除“不予立项”外,更重要的是践行“开门立法”,在制定法规规章过程中,广泛征求民众意见,认真听取民众的批评、吸纳民众的建议。老百姓心中自有一杆秤,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任何“塞进”法规规章中的部门利益,都逃不过民众的眼睛。唯有增加法规规章的“民意含量”,才能让部门利益无立锥之地。
而要达此效果,前提是“开门立法”不走过场,民众的意见真正管用。“开门立法”显然不在于征求公众意见,而在于听取、吸纳公众意见。只征求、不听取或者只听取、不吸纳,这样的“开门立法”徒具观赏性,没有实际意义。目前立法过程中“征求社会意见”已成常态,而“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依然存在,最重要的原因即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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