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者提取公积金”还原了公共属性

2014年06月16日13:52  新闻专栏  作者:王传涛  

  武汉市目前有不少公积金缴存职工,买不起房又提取不了公积金,引发公积金“劫贫济富”质疑。记者近日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宣传活动获悉,从7月1日起放宽低收入者公积金提取,月收入低于1900元可直接提取。(6月14日《长江日报》)

  关于住房公积金,对于公众而言,总有这几种感觉:一是,住房公积金感觉不像是自己的,而像是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你看,在许多城市提取公积金比办银行贷款还麻烦;二是,没有买房需求的市民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等到退休才能领取,俨然成了第二份退休金;三是,即便是有买房需求的市民,因为买不起房,住房公积金也会成为退休金,更要命的是,这份退休金,注定了要贬值。

  真实的情况是,我国各地住房公积金在不能保障市民买房的前提下出现了大量的积压。数据显示,2010~2012年,房价处于高位的北上广,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持续走高。2012年,北京、上海高达1800多亿元,广州880多亿元,三地公积金的沉睡率在10%~15%之间。放眼全国范围,其他城市亦然,住房公积金平均使用率和运用率仅为70%和50%左右,而且,每年都呈下降趋势。一方面房价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却提取难,高结余下高贬值,如何唤醒各地沉睡的公积金,显然已经成了一道难题。

  武汉市放宽市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做法,可谓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是一种大胆而有意义的尝试。一方面,对于低收入者而言,虽然他们仍然买不起房,但起码可以多一些实际收入,这样可以补贴家用;另一方面,这也会降低当地住房公积金的沉睡率,让这部分本来就属于百姓的钱发挥到更大的社会功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应该说,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专款专用”,但是,房价已然高到并非几百元的住房公积金所能补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者就必须考虑让这部分资金流转起来,或是让这部分钱回到市民的口袋中。

  住房公积金也好,其他基金也罢,都没有必要把结余的数据做到如地方GDP那样夸张。所有的公共基金,都必须在“收支基本平衡”和“略有结余”的原则下运行,如其不然,其管理就存在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这种公共基金的“公共属性”。否则就会远离这个基金设立的初衷与意义。

  而且,从市民权利角度讲,拥有住房公积金,是我国城镇职工的一项最基本权利。《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无论是主管部门,还是银行,都无权将这部分资金进行“扣压”。面对全国各地公积金普遍“沉睡”的现状,武汉市能够率先降低市民提取公积金的门槛,是还原公积金姓“公”的具体体现,其他城市也应该效仿这一点。

  当然了,武汉这一规定也有一些现实问题——许多真正的低收入者可以并没有“五险一金”,或者,城市中许多职工,即便有住房公积金,也没有按照工资的12%缴纳,公积金也少的可怜。之于补贴低收入者生活的效果而言,可能并不会明显。但是无论如何,武汉放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举措都是一种进步,这至少让有公积金的市民多了一种选择。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公积金 低收入者 公共属性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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